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抗震加固补偿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北京:简易住宅楼和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适当增加居住面积,3、,地震后加固房屋基本事项?
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抗震加固补偿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2、北京:简易住宅楼和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 3、地震后加固房屋基本事项?
- 4、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及政策
-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北京住房公积金解锁新功能
- 6、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北京:简易住宅楼和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7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北京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尽量补齐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意见》主要针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及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意见》改造工作将坚持先行先试,并由各区政府选取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实施危旧楼房改建,居民可自愿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居民自愿选择原址回迁的,回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外迁的,可参照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租房。
对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北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对于改建的资源来源,《意见》称,将采用“成本共担”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具体而言,政府补助的主要针对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的,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意见》对居民出资范围也做了明确界定。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推动危旧楼房改建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以下统称改建),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地区范围内涉及的不能原址改建的危旧楼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危旧楼房改建政策另行制定。
二、工作原则
危旧楼房改建工作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遵循区域总量平衡,户数不增加的基本原则,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坚持先行先试,由各区政府选取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三、试点内容
(一)组织实施
1.确定主体。合理确定改建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程序应公开透明,并充分征询居民意见。其中:对于单独产权单位的改建项目,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对于产权单位为两个(含)以上的改建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多方产权单位就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宜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实施主体。
对于产权单位不明确的改建项目,由区政府依规确定实施主体。
2.征求意见。区政府组织实施主体进行意向摸底调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改建实施方案,征求责任规划师和房屋居民意见。实施方案包括改建范围、内容、资金筹措方式、安置方式、居民参与决策程序、工程周期、物业管理和收费等内容。
3.审批程序。改建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全部由相应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政府可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改建项目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前置要件,压缩审批时间。
(二)规划土地政策
1.供地方式。改建项目参照经济适用房项目办理建设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全部收回,以重新划拨的方式供给项目实施主体,并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建设规模。依据街区控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增加的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安置后因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剩余的成套住宅由区政府回购,可作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3.建筑设计。改建项目应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
4.审图标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建筑节能等三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原则上按照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其它涉及建筑功能及有关配套的强制性标准不进行审查,实施主体应与居民确认相关内容,做好和审图机构的衔接工作。
(三)资金政策
1.成本共担。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2.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函》(京财经二〔2019〕204号)执行,城六区、通州区区财政不高于市级补助单价的1.2倍,远郊区区财政不高于市级补助单价。
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可安排周转房源用于对接居民,并对居民在外周转期间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
3.管网改造补助。改建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改造按照《加快推进自备井置换和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31号)、《北京市老旧居民小区配网改造工作方案(2018-2022)》(京发改〔2018〕29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改建项目楼本体内不再重复给予各专业管线补助资金。
4.居民出资。居民应分摊改建项目的部分改造成本,其中:
(1)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2)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5.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四)产权登记与物业管理
1.产权登记。项目改建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住房包括新增建设面积在内,房屋性质统一登记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部分,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记,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新增面积部分应缴纳。公共服务配套房屋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2.物业管理。改建项目应在改建方案中明确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项目改建完成后业主按照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与申请式退租和住房保障政策衔接
1.申请式退租。列入就地改建的项目,居民可以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其中,外迁居民参照我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租公租房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改建项目范围内涉及居民居住在正式平房,以及项目范围内涉及合居户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2.住房保障。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四、工作流程
(一)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试点项目,明确实施主体,制定本区危旧楼房改建计划,统一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经联审会审定后纳入年度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计划,并动态调整。
(二)区政府及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征询居民意向,实施主体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了解地区规划情况,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改建项目方案设计。
(三)设计方案应按居民参与程序进行公示征询居民意见,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实施主体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核,实施主体根据各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编制改建实施方案并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
(四)公示规划设计方案、改建实施方案,征询居民意见后,须将根据居民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再次公布。
改建意向征询、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五)实施主体与居民签订改建协议,改建项目范围内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签订改建协议后,协议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启动居民周转搬迁。未达到签约比例的,改建项目自动终止。
(六)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根据本区改建项目的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必要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区政府要对本区简易楼及无加固价值的危旧楼房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分析房屋现状,结合现有控规条件和风貌保护等要求,选定试点楼栋或片区。
(二)明确具体责任。市相关部门要根据业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公众参与。规划设计方案、改建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充分利用公共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居民的参与度,依法通过共治、自治机制解决改建中的问题。
(四)严格资金管理。改建项目资金实行区级统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加强法治保障。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要加强统筹,依法保障解危排险工程有序实施,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得以实现,安全得到保障。
(六)创新工作方式。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优先从房屋最危险、群众最迫切的楼栋开展试点工作,不搞盆景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地震后加固房屋基本事项?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市中心城区及各相关区(市)县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昨日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震后抗震鉴定加固工作的通知》,就全市房屋建筑震后抗震鉴定加固工作有关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鉴定
全面调查后提交鉴定报告
《通知》提出,因地震受损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应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工程原设计单位有责任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抗震鉴定时,应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提交鉴定报告。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加固
不应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
《通知》要求,抗震加固设计应依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进行。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做到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使用,并不应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不得增加建筑规模。重要位置的建筑要注意立面处理、要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注意群体和个体的关系。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抗震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程序
“鉴—设—审—施—验”
另外,《通知》明确:此次震后房屋建筑抗震加固作为抗震救灾工程,按照“鉴定—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执鉴定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填写《房屋建筑震后抗震加固工程申报表》,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抗震加固施工和监理应执行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成都市五城区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市)县抗震加固工作进行指导;各区(市)县(不含五城区)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及政策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北京住房公积金解锁新功能
为进一步加大对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1月12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正式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危旧楼房改建项目,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例如增设电梯、楼体抗震加固增加阳台等项目均纳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从《通知》内容来看,纳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的危旧楼房改建、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项目共有六大类,主要包括:(1)增设电梯;(2)楼体抗震加固增加阳台;(3)多层住宅楼房平改坡;(4)上下水改造;(5)外套式加固增加面积;(6)更换外窗项目。
原提取事项的申请人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以上两类人的配偶。为扩大政策受惠范围,房屋产权人及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的父母、子女如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提取。
据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称,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登记证号(或房屋产权登记证号)。申请人为公房承租人,若承租的公房为危旧楼房,改建后想获取房屋产权并已签订了公房的购房协议的,提取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的发票或收据,公房的购房协议原件。
除了改造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还可用于交存北京市老旧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述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经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审定,纳入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范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补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正在加速,如何创新金融服务和优化金融服务,显得比较关键。此次北京对于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出了三种主要的方式,即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三种方式,基本上覆盖了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资金需求,是除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一种新的金融支持,对于全国各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除了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外,北京住房公积金也将支持危旧楼房改建个人贷款。危旧楼房改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纳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的危旧楼房的产权人或购买改建后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那么,针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提取限额是多少?
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还款能力和缴存年限确定的额度以及用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最高不超过7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危旧楼房改建中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的10%。改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改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担保方式、房屋评估、相关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等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例如:李先生所住小区已纳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且小区1号楼正在进行拆除重建改造。李先生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为30万元,前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李先生的年龄测算,贷款期限最长为18年,但改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因此贷款期限最长15年。
在危旧楼房改建中,李先生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为30万元,按《通知》规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万元,扣除首付款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为27万元。经办人员根据李先生还款能力和缴存年限确定贷款额度为60万元,改建后的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用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为160万元。按照《通知》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最终,李先生可申请27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度、用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三者取其低,且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方面,此次政策明确了贷款的几个要素,其中额度最高为70万元,首付比例为10%,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利率。此类要素值得老旧小区相关业主的关注,这也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定。对于相关的业主来说,也要积极关注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来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真正推进这项工作开展和住有宜居目标的实现。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当代人倾向的移动端办理形式,降低群众办事获取服务的门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新增八类可通过“北京公积金App”办理的高频事项。
其中,在公积金提取方面,包括“购买京内住房提取”“北京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租房提取”“退休销户提取”“个人信息变更”方面,提取占公积金全部提取量的80%以上。
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地区和工矿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第六条 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
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细检查、测试房屋危险房层,并做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
四、鉴定结论应自鉴定结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危险房屋的鉴定结论,须在作出鉴定结论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第八条 房屋鉴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应每年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民用住宅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用房,须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房地产管理局。
地下人防工事的主管单位,对涉及地上房屋安全的地下人防工事,每年汛期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房屋所有人。
防汛期间,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抢修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危险房屋,须在汛期前抢修完毕。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或房屋的危险部位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时,房屋所有人应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告。第十一条 经鉴定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所有人加固或修缮,房屋所有人必须按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处理。房屋所有人不按要求修缮治理,或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修缮的,另一方可以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阻碍修房的房屋使用人迁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代修的有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担;因阻碍修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除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外,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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