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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及政策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下同)地区和工矿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第六条 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
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细检查、测试房屋危险房层,并做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
四、鉴定结论应自鉴定结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危险房屋的鉴定结论,须在作出鉴定结论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第八条 房屋鉴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应每年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民用住宅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用房,须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房地产管理局。
地下人防工事的主管单位,对涉及地上房屋安全的地下人防工事,每年汛期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房屋所有人。
防汛期间,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抢修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危险房屋,须在汛期前抢修完毕。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或房屋的危险部位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时,房屋所有人应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告。第十一条 经鉴定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所有人加固或修缮,房屋所有人必须按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处理。房屋所有人不按要求修缮治理,或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修缮的,另一方可以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阻碍修房的房屋使用人迁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代修的有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担;因阻碍修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除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外,按前款规定执行。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北京住房公积金解锁新功能
为进一步加大对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同时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1月12日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正式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将危旧楼房改建项目,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例如增设电梯、楼体抗震加固增加阳台等项目均纳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从《通知》内容来看,纳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的危旧楼房改建、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项目共有六大类,主要包括:(1)增设电梯;(2)楼体抗震加固增加阳台;(3)多层住宅楼房平改坡;(4)上下水改造;(5)外套式加固增加面积;(6)更换外窗项目。
原提取事项的申请人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以上两类人的配偶。为扩大政策受惠范围,房屋产权人及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的父母、子女如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提取。
据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称,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登记证号(或房屋产权登记证号)。申请人为公房承租人,若承租的公房为危旧楼房,改建后想获取房屋产权并已签订了公房的购房协议的,提取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的发票或收据,公房的购房协议原件。
除了改造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还可用于交存北京市老旧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述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经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审定,纳入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范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补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正在加速,如何创新金融服务和优化金融服务,显得比较关键。此次北京对于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出了三种主要的方式,即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三种方式,基本上覆盖了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资金需求,是除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一种新的金融支持,对于全国各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除了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外,北京住房公积金也将支持危旧楼房改建个人贷款。危旧楼房改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纳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的危旧楼房的产权人或购买改建后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那么,针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提取限额是多少?
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还款能力和缴存年限确定的额度以及用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最高不超过7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危旧楼房改建中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的10%。改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改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担保方式、房屋评估、相关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等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例如:李先生所住小区已纳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且小区1号楼正在进行拆除重建改造。李先生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为30万元,前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李先生的年龄测算,贷款期限最长为18年,但改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因此贷款期限最长15年。
在危旧楼房改建中,李先生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为30万元,按《通知》规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万元,扣除首付款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为27万元。经办人员根据李先生还款能力和缴存年限确定贷款额度为60万元,改建后的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用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为160万元。按照《通知》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最终,李先生可申请27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度、用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三者取其低,且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方面,此次政策明确了贷款的几个要素,其中额度最高为70万元,首付比例为10%,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利率。此类要素值得老旧小区相关业主的关注,这也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定。对于相关的业主来说,也要积极关注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来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真正推进这项工作开展和住有宜居目标的实现。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当代人倾向的移动端办理形式,降低群众办事获取服务的门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新增八类可通过“北京公积金App”办理的高频事项。
其中,在公积金提取方面,包括“购买京内住房提取”“北京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租房提取”“退休销户提取”“个人信息变更”方面,提取占公积金全部提取量的80%以上。
关于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和北京市抗震加固房屋相关政策解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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