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厂房改建扩建加固施工单位,以及北京工业厂房改造的园区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京哈沈山改扩建6标段是哪个单位中标的,2、,钢结构厂房搭建哪家好,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4、,北京建筑加固公司/建筑加固有哪些方法,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厂房改建扩建加固施工单位,以及北京工业厂房改造的园区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京哈沈山改扩建6标段是哪个单位中标的
- 2、钢结构厂房搭建哪家好
- 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修改)
- 4、北京建筑加固公司/建筑加固有哪些方法
- 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 6、农村危房需要加固改造,去哪找修缮加固的公司呢?
京哈沈山改扩建6标段是哪个单位中标的
京哈沈山改扩建6标段是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在2022年12月8日,京哈沈山改扩建6标段是公开招标的,最终是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钢结构厂房搭建哪家好
钢结构厂房搭建较好的厂家有东莞市博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派博钢管有限公司、东莞市博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腾达通顺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跃凯工程技术服务公司。
1、广东派博钢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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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市博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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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腾达通顺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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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跃凯工程技术服务公司
主要从事,北京基坑支护,北京山体护坡,北京边坡支护,北京工程打桩,北京微型打桩,北京旋喷打桩,北京旋挖桩,北京锚喷支护,北京基坑降水,小型基坑支护,地基加固、桩基(含检测)、地基基础打桩。
5、东莞市博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承接:工厂,家居、套房、别墅、写字楼、办公室、酒店、餐厅、店铺等商业空间设计、施工式服务。主营产品:工厂装修,办公室装修,实验室装修。业务范围:装潢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北京建筑加固公司/建筑加固有哪些方法
一、直接加固法
直接加固法是通过一些加固补强措施,直接提高构件截面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方法,工程中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1、加大截面加固法
加大截面加固法是采用同种材料,即砼和普通钢筋,对原结构进行加固补强,通过加大砼和钢筋截面的面积和一些构造措施,保证后加固部分与原构件可靠连接,共同工作,达到提高截面承载力和刚度的目的。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加固方法,可用来提高构件正截面抗弯抗压承载力和斜截面抗剪承载力以及截面的刚度也可以用来修补开裂截面,可广泛的用于钢筋砼结构梁、板、柱、墙等构件和一般构筑物的加固。
2、外包钢加固法
外包钢加固法是采用异种材料对原构件进行加固补强,在基本上不改变原构件截面尺寸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结构承载力的一种加固方法。外包方式可分为干式和湿式两种。当外包材料与原构件间无任何连接或虽填塞有水泥砂浆但仍不能确保结合面剪力有效传递时,称为干式外包加固。当以以乳胶水泥粘贴或以环氧树脂灌浆等方法粘贴时,称为湿式外包加固,干式外包加固是通过原物件变形把荷载转嫁给新加结构,而湿式外包加固法,则是通过粘贴措施使新老材料组合成一体,共同工作,共同受力。该方法适用于使用上不允许增大构件截面尺寸,而又需要大幅度提高承载力的轴心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当采用化学灌浆外包加固时,外包材料表面温度不宜高于60度,还要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3、预应力加固法
预应力加固是采用异型材料(高强钢筋或型钢),通过施加预应力迫使后加材料与原材料共同受力,达到对结构进行加固的一种方法,该加固方法具有能够克服被加固构件截面力超前,减小原构件裂缝宽度和挠度等优点。适用于要求提高构件承载力、刚度和抗裂度以及加固后占用空间小的砼受弯构件和受压构件,此加固方法不适用于温度高于60度环境下的砼结构,也不适用于砼收缩、徐变大的结构。
4、辅助结构加固法
辅助结构加固法是一种采用异种材料进行体外加固的一种方法,它是直接用其他材料制成简单或复杂的构架分担原构件荷载,形成一个组合结构。通过原构件变形把荷载转嫁给后加结构,达到共同工作提高承载力的目的。辅助结构加固法讯息工期方便,结构自重增加小,能够大已此为荣提高承载力,适用于原构件损伤较严重。甚至破坏,需大幅度提高承载力和刚度的砼受弯构件,但对外结构应做好防腐措施。
5、外部粘钢加固法
外粘钢加固法是用建筑胶把加固材料粘结在受弯构件砼表面上,起到增加截面受拉、受压和斜截面抗剪的作用,达到提高被加固的结构构件正、斜截面承载力和限制裂缝发展的目的。该方法施工简单,设置灵活,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加固方法。选用于承受静荷载作用的一般受弯、受拉构件。正、斜全部或局部加固,由于加固材料是用环氧水泥等粘结剂与构件粘贴,使其形成整体,共同工作的,因此环境温度不应大于60度,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且无化学腐蚀影响,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6、碳纤维布加固法
一般规定:
(1)采用粘贴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时,应通过配套粘结材料将碳纤维片材粘贴于构件表面,使碳纤维片材承受拉应力,并与混凝土变形协调,共同受力。
(2)碳纤维片材用于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形式主要有:
a在梁、板构件的受拉区粘贴碳纤维片材进行受弯加固时,纤维方向应与加固的受力方向一致。
b采用封闭式粘贴、U形粘贴或侧面粘贴对梁、柱构件进行受剪加固时,纤维方向宜与构件轴向垂直。
c采用封闭式粘贴对柱进行抗震加固时,纤维方向应与柱轴向垂直。
d当有可靠依据时,碳纤维片材也可用于其它混凝土结构构件和受力形式的加固。
(3)粘贴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钢筋和混凝土材料宜按结构检测得到的实际强度,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确定相应的材料强度设计指标;也可根据钢筋品种和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采用相应的材料强度设计指标。碳纤维片材应根据构件达到极限状态时的应变,按线弹性应力应变关系确定其相应的应力。
(4)碳纤维片材取厂商提供产品的不小于95%保证率的极限抗拉强度作为抗拉强度标准值fcfk。碳纤维片材的极限拉应变 取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fcfk除以弹性模量Ecf。
(5)当采用粘贴碳纤维片材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加固修复时,应考虑加固后对结构中的其它构件或构件的其他性能可能产生的影响。
(6)采用粘贴碳纤维片材对结构进行加固修复,必要时宜卸除结构上的活荷载作用。当不能完全卸载进行加固时,应考虑二次受力的影响。
(7)受弯加固和受剪加固时,被加固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采用封闭粘贴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柱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0。
二、间接加固
间接加固是通过一些构件和局部措施,改变原结构的受力途径,减少荷载效应,发挥构件的潜力,达到减少结构失效概率,加固结构的目的,工程中常采用的方法是:
1、增设构件法
增设构件法是在原结构的构件与构件间增设一个新的构件(如两榀屋架间加设一榀新的屋架,两个大梁间增设一个新梁,柱网间加设一个新柱等)。以减少作用在原构件上的荷载,达到加固结构的作用,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单层工业厂房,或增设新构件后不影响使用要求的多层房屋的楼面梁、柱的加固。该方法施工时不破损原结构,因此施工安全。
2、增设支点法
增设支点法是在梁、板、柱上增设支点以减少结构的计算跨度,达到减少荷载效应,发挥构件潜能,提高承载力,加固结构的目的。按支撑结构的受力性能,梁的增设支点加固法分为刚性支点和弹性支点法。刚性支点法是通过支撑构件的轴心受压把荷载直接传递给基础划其他承重构件,此时,支点的变形相对被加固梁的挠度而言非常小,可忽略不计。弹性支点加固法是以支撑构件受弯或桁架作用来间接传递荷载,此时,支点的变形不能忽略,柱的支点法加固可采用柱间横向支撑法,增设支点法适用于房屋净空不受限制的大跨度梁、板或高度较高的柱的加固。
3、增加结构整体性加固法
增加结构整体性加固法是通过增设支撑使多个构件形成空间整体,共同工作,因为整体破坏的概率小于单个构件破坏的概率,因此在不加固当中任何一个构件的情况下提高了结构的可靠度。
4、改变刚度比值加固法
在房屋结构中,改变构件的刚度比值,调整原结构的内力分布,改善结构受力状况,也可以达到结构加固的目的,该方法多用于提高结构水平抗力的能力。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在工程质量检验的这一方面肯定是没有捷径可走的,如果从一开始不把工程质量给管控好了,那么将来如果还是需要返工加固,那意味着在人工,材料等方面还要造成进一步的消耗,所以工程质量是企业能够立足的根本。在 北京 市,所有经营工程建设的单位都应该详细的了解一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6、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招标 。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 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9、’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1、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5、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19、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0、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 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 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 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4、军事建设工程 由此可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以上九个章节当中规定的内容都是非常的详细的。其中不仅对建设工程的企业有一定的要求,甚至是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都有着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进行约束的。如今国家在建设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已经是越来越严格了,也希望各监管单位能够承担得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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