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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条件有哪些
开办幼儿园主要是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申请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一百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经费来源,启动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十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效证明。** '新农屋' 公众 号,获取幼儿园园长规范运营管理全套文档,包含场地、规模、配备等八十多种手册。
申报流程(一)
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 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 办事处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 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 委联同区卫生 局和区消防 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 委颁发《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园长证是园长上岗的有效证书,要求所有园所园长必须做到持证上岗。需具备良好的整合、管理和学习能力,园所规划与计划能力,园所文化建设能力,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能力,队伍建设能力,安全管理能力等等。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法律分析:开办幼儿园主要是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申请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一百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经费来源,启动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十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天津市教委:民办幼儿园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
6月4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方、教职工资质、场地、办学规模等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标准》明确,幼儿园选址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幼儿园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幼儿园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园场所。使用非自有园舍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舍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明确,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标准》规定了“园长”的任职条件: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此外,《标准》还规定,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若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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