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高陵钢结构施工工程

福建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福建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文件)

高陵钢结构施工工程 2周前 ( 11-16 00:18 ) 448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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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行动方案 幼儿园学位配套标准将根据三孩政策调整

福建出台“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地方实际,及时修订和调整居住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

《福建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十四五”指的是2021年到2025年。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55%以上;新增各级示范性幼儿园100所左右;全省学前教育乡村办学点100%达到标准化要求;60%以上的县(区)通过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同时,提出保障机制目标和质量目标。据悉,厦门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已经达到95%。

《行动方案》提出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结构、推进普惠性幼儿园扩容增效、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深化幼儿园保教改革、强化幼儿园办园监管等6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

2025年目标

●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55%以上

●新增各级示范性幼儿园100所左右

●全省学前教育乡村办学点100%达到标准化要求

●60%以上的县(区)通过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

【亮点】

鼓励划片招生

探索电脑派位

1、要求各地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地方实际,及时修订和调整居住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坚持就近入园、方便群众原则,完善县(区)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在区域内完善电脑随机派位等招生改革办法。(厦门目前公办园实行的就是服务区制度,即划片招生。)

2、要求各地要继续建设公办幼儿园,与此同时要支持政府机关、高校等举办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性学位供给。同时,巩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公办率低于55%的县(市、区)建成交付使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

3、“十四五”学前教育的投入机制是: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要求各地要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特殊群体,提出要完善资助制度。

4、鼓励各地与高校联合公费定向培养“本土化”幼儿园教师,配备待遇上,要求各地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特别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足部分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工资总额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水平核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

5、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6、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部署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严肃查处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 (厦门日报记者 佘峥)

福建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福建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文件) 建筑消防设计

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 - 6岁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0 - 6岁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包括幼儿园和0 - 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所和活动设施。第三条 学前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卫生、编制、人事、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计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卫生、编办、人事、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计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0-6岁托幼一体化进程,重视0-3岁儿童早期教育工作,统筹教育、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面向0-3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指导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完善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学前教育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结合居住区范围、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置,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向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按规划需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应当明确学前教育设施的权属。

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并进行竣工验收。第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学前教育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恢复原使用功能,并依法处罚。

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或者将学前教育设施挪作他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城市每个街道应至少设置1所公办幼儿园;农村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第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人事独立、经费独立、园舍独立。本市五城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不得举办学前班和小学附设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十条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向所辖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登记。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符合《福建省幼儿园(班)基本条件》;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办学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和消防部门的审验证明。

申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符合《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的办学理念、办学目的、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从园所布局、办学条件、安全卫生、师资配备、教材使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三章经费与保障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实现逐年增长。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各类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奖励各类优秀学前教育机构。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要求招收教职员工,并按规定的师生比例配齐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岗位应按市及县(市)区有关岗位比例标准进行设置,并按设置岗位予以聘任(其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农村小学附设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岗位设置应按附设园的办学规模和标准按比例设置附设园教职工的岗位。

福建省幼儿园围墙标准高度

1、围墙必须超过1.1米,间距小于11厘米,需用竖杆,中间不设横杆,周围不堆放可攀爬的物品。

2、围墙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米内不应留空。

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本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第三条 幼儿教育事业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及台港澳同胞、侨胞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四条 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教育纲要》的规定,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统一领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未设教育行政机构的,其辖区范围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由乡镇学区负责。学区设置幼教辅导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一所实验幼儿园,做为当地的示范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所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做为当地的骨干园;村原则上应举办幼儿班,有条件的办独立园;干部职工人数在一千人或幼儿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举办幼儿园(班),鼓励向社会开放。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依照《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试行办法》执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第十条 农村幼儿园(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或注销,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实验幼儿园和其他公办园以及地处农村的单位幼儿园的举办和停办,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注销;城市幼儿园的举办或停办,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或注销,未设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注销。

县以上实验幼儿园登记注册或注销须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地(市)直属幼儿园和各县(市、区)实验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举办的公办园、乡(镇、街道)中心园和其他各类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工作。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其环境创设应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幼儿园教育应面向全体幼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于幼儿健康发展的教育方法,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坚持正面教育,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家园联系制度,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协助幼儿园工作,有条件的可举办家长学校。第十五条 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和考试;小学附设学前班不允许和小学一年级合班进行复式教学。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第十七条 各类幼儿园(班)的举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教职工。第十八条 非教育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任命或聘任须报所属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或设置者聘任。

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办法,由省教委制定。园长、教师均须取得教育部门审定资格,方可任命或聘任。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幼教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地可根据需要在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设置幼教班。同时积极开拓各种渠道,为各类幼儿园教师提供进修提高的机会。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应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经省教委批准,不得抽调合格的幼儿教师改任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省幼教培训中心和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幼教行政干部、幼教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应对幼儿园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险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

如何申办幼儿园

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扩展资料:

申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民办幼儿园申办条件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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