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内江钢结构施工工程

山西省幼儿园建设标准(山西省幼儿园等级评价标准)

内江钢结构施工工程 2周前 ( 11-23 13:54 ) 6371 抢沙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西省幼儿园建设标准,以及山西省幼儿园等级评价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在山西文水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2、,山西省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规定,3、,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根据《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在山西文水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与规模,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西省幼儿园建设标准,以及山西省幼儿园等级评价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在山西文水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在山西文水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二、园舍建设

5、幼儿园设计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新建幼儿园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幼儿园设计与建设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便于联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6、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7、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8、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等。

9、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等软场地。

1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11、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园舍建设及各类用房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其中,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活动室、寝室可合并设置。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接待室、隔离室、作品陈列室、储藏室、门卫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晨间接待室应设在幼儿园大门口,必须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可以与传达室合并使用。其他辅助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开水间(安装净水或直饮水设备的可不设)、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室等。食堂应合理划分功能区。

12、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园舍建筑应注重防碰撞设计,墙角、窗台、暖气罩、窗门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或安装保护装置)。

14、幼儿园活动用房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三、设施设备

15、幼儿园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各类生活及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以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16、幼儿园玩教具应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具有教育意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17、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需开辟玩沙池、玩水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外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严禁使用全封闭的通道和滑梯。

18、活动室设施配备:活动室内宜按教学类、游戏类、生活类设施设置。

(1)教学类设施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磁性黑板、电视机(或多媒体)等。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材料环保,无棱角,应根据幼儿的身高进行调节。

(2)活动类设施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和各类游戏活动操作材料,应配备适合年龄特点、适合数量充足的儿童图书,且生均5本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玩具、图书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图书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生活类设施配备钟表、保温桶、水杯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19、寝室设施设备: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生一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20、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亦可在卫生间划分出盥洗区和如厕区),保持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盥洗池、毛巾柜(架)等。幼儿每人一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应设有洗涤池,并与幼儿活动区域有隔离设施。

21、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电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22、幼儿园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幼儿园要接入互联网。

23、幼儿园晨检室、保健室、观察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包括保健箱、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体重秤、对数视力表、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24、为幼儿供餐、提供午休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及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机、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要求,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许可证。

25、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要在重点部位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四、教职工配备

26、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幼儿园教职工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27、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园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幼儿园聘请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28、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五、经费保障

29、幼儿园举办者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举办者必须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同工同酬。

30、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制度。

31、幼儿园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2、幼儿的膳食经费按成本收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严禁克扣幼儿伙食。

33、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六、保育教育

34、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适龄幼儿入园体检、在园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

35、幼儿园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36、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寓教于乐,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引导幼儿全面个性健康发展。

37、幼儿园要注重环境创设,设置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游戏材料,满足幼儿游戏需求。

38、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39、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与社区有利条件,丰富拓展教育资源,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实现家园共育。

七、园务管理

40、幼儿园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年检和检查。

4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42、幼儿园举办者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教师。

43、幼儿园要制定科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44、幼儿园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三防”建设,强化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加强师幼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实现岗位安全职责全覆盖,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家园沟通与联系,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健康。

45、幼儿园应建立教研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教研科研、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提高保育教育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山西省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规定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投入。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指幼儿园所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教师社会福利和保险费等)、保教费(幼儿园所支付幼儿床铺、桌椅、运动器械、教辅玩具、用具、图书和盥洗卫生费用等)、保健费(幼儿园所支付的体检、简易的医学处置费用等),并可代收伙食费(指向在幼儿园内就餐的孩子收取的餐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再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和 “按质定级,按级定价”的原则,不同类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 幼儿园各项费用的最高和最低限价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幼儿园收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市级确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各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在测算幼儿园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时,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基本建设费用不计入成本,其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也不计入成本;其他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本建设投资可采取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

第七条 各市在制定幼儿园类级标准时,要注重对教育质量的评价,对基本办园条件的要求应坚持 “安全、够用、适用”的原则,教学设备、玩具、图书资料的配备按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教玩具配置目录》的标准,园舍及活动场地按《国家教委、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的标准执行。为了保证幼儿安全和保教质量,幼儿园的规模不宜过大。

第八条 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提高、幼儿园类级的变化,幼儿园可重新申报,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标准调整后,实行 “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证用于幼儿园办学支出。收费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调控幼儿园的收费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幼儿园摊派各种费用。幼儿园代收的伙食费,应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定期要向家长公布帐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第十四条 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和特长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园的幼儿收取赞助费、支教费等。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水平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继续完善幼儿园分类晋级评估验收制度,并定期对幼儿园的类级达标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类级资格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并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展幼儿园,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

城市应基本满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可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应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第四条 幼儿园应根据居民区分人口分布和各单位的人口数量统筹安排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与本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否则,城建部门不予批准。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办园、个人集资办园以及捐资助园。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幼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

(2)监督、评估、指导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3)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

(4)指导幼儿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搞好幼儿园工作。第七条 幼儿园的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在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应每年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安全。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并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培训提高,或者调离。第九条 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应加强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管理人才的培养。幼师毕业生应面向各类幼儿园分配,不得改派其他工作。第十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钻研业务,品德良好,为人师表。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尊重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幼儿园主办单位应积极改善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凡经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外,同级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或联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补贴;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和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严禁超标准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等管理制度,严格防止传染病、食物和药物中毒、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对发展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幼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未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办园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修园舍和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2)对不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育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教育内容或教育方法失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山西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山西省幼儿园等级评价标准、山西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