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乌鲁木齐钢结构施工工程

内蒙古公路路政(内蒙古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乌鲁木齐钢结构施工工程 2周前 ( 11-23 13:04 ) 6965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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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蒙古公路路政,以及内蒙古公路路政巡查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内蒙古公路路政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内蒙古公路路政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路政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

城建、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旗县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的设置与管理;

(四)保持路况良好,组织排除突发的路段险况;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从公路地面、上空、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建设事宜;

(七)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污染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内蒙古公路路政他职责。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谷晒粮、堆放杂物、排放污水、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的;

(二)倾倒渣土、垃圾的;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漏、撒、污染及其他损坏路面的;

(四)在公路试刹车的;

(五)占道经营维修、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的;

(六)设置棚屋、厕所、加油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挖沟、打穴、截水冲路或者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

(八)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气体管道的;

(九)其他损害公路路产的。第八条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修建的要限期拆除,具体拆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下区域内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二)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范围内;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四)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或者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外缘20米范围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于期满2日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竣工后应当迅速恢复公路设施,并由路政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或者埋设电缆、电线及利用桥涵设置电缆、电线、管道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建工程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修建工程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第十四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畅通、高效便民、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协作工作机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高速公路属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设置出入口或者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速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对高速公路收费、养护、经营进行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文物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货物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自治区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并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工期和环境保护负责。第十二条 投资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不能如期开工、完工的,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依法承担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设计规范设计、安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报警电话和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高速公路服务区、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道路救援等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的相关场所和设施未建设或者不完善的,应当限期予以建设或者完善。

内蒙古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总队13支队何时落实机构改革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自治区编办批复,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组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内蒙古一般指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

谁知道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呼和浩特支队是一个什么单位

了解清楚再说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隶属于交通厅,是交通厅的直属单位。和地方交通局、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关系,全系统调管。呼和浩特支队是总队的直属支队,具体职能是路政执法监察和收费公路管理。理论上讲不可能让你上高速,因为单位没有该职能。上高速要么就是高路公司(前身为高速公路管理局)当收费员,要么就是总队的“直属支队”做路政巡查。“直属支队”专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路政业务,和呼和浩特支队平级,两个单位。所以你闹清楚你到底进的是哪儿。

损坏公路防撞墙按公路法规条例怎么处理

损坏公路防撞墙按公路法规条例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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