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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蒙古公路路政,以及内蒙古公路路政呼伦贝尔支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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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总队13支队何时落实机构改革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内蒙古公路路政,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内蒙古公路路政,按照自治区编办批复内蒙古公路路政,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组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内蒙古一般指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
谁知道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呼和浩特支队是一个什么单位
了解清楚再说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隶属于交通厅,是交通厅的直属单位。和地方交通局、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关系,全系统调管。呼和浩特支队是总队的直属支队,具体职能是路政执法监察和收费公路管理。理论上讲不可能让你上高速,因为单位没有该职能。上高速要么就是高路公司(前身为高速公路管理局)当收费员,要么就是总队的“直属支队”做路政巡查。“直属支队”专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路政业务,和呼和浩特支队平级,两个单位。所以你闹清楚你到底进的是哪儿。
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路政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
城建、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旗县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的设置与管理;
(四)保持路况良好,组织排除突发的路段险况;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从公路地面、上空、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建设事宜;
(七)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污染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谷晒粮、堆放杂物、排放污水、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的;
(二)倾倒渣土、垃圾的;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漏、撒、污染及其他损坏路面的;
(四)在公路试刹车的;
(五)占道经营维修、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的;
(六)设置棚屋、厕所、加油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挖沟、打穴、截水冲路或者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
(八)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气体管道的;
(九)其他损害公路路产的。第八条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修建的要限期拆除,具体拆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下区域内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二)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范围内;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四)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或者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外缘20米范围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于期满2日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竣工后应当迅速恢复公路设施,并由路政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或者埋设电缆、电线及利用桥涵设置电缆、电线、管道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建工程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修建工程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第十四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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