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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天津道路施工规范了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天津道路施工规范,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使用功能天津道路施工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和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应当含有养护用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内容。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需要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涉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第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一)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竣工验收;
(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不符合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设计规范、养护管理标准等问题,对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有可能损坏周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协议书,明确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责任和具体措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相应损失。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运用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监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增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效能。
新建、改建、扩建特大桥和特殊桥梁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在用的特大桥和特殊桥梁应当加装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第九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
在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将城市道路桥梁信息管理设施、专业养护设备、养护用房、观测点等附属设施以及依附城市道路铺设的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第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接管管理制度,明确设施接管的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规范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接管行为。第二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二条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产权人自愿无偿移交且符合规定的移交接管条件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接管,并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责任。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变更或者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由产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或者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第十三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及其管线井(孔)、井盖、标志等,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因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权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直接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维修;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最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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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是2000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沙庆林起草。
最新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颁布情况:
交公路发[2000]278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局,其它有关单位:
该标准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并负责解释,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6月2日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基本信息:
书 名 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作 者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
定 价 20.00元
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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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和市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远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发展的需求编制草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应当尽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推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必须经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贷款偿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第三章 养护维修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费用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单位投资修建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九条 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介绍?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是2000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沙庆林起草。以下是中达咨询整合的有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一书的相关资料。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和各级公路的刚性(水泥混凝土)路面、半刚性(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或柔性(柔性基层沥青或中级)路面的基层和底基层施工。 本规范规定了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石灰工业废渣稳定土、级配碎石、级配砾石和填隙碎石的施工和质量管理要求。目前状态为已作废。现实行JTGT F20-201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内容简介
本次修集的主要内容有:将术语单列一章;调整了材料筛分的筛孔尺寸,使之与《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一致;基层分两层施工时,均用摊铺机摊铺混合料;提高了二级公路路面基层材料和艺术水平的要求;提高了基层材料强度标准,以适应重载车辆多的公路;增加了基层养生结束后用钻机钻取试件,以检验基层的整体性。
2000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发布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作为行业标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发布的《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同时废止。
随着中国二十多年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历程,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结构逐步成为中国高等级公路的主要路面结构形式。近十多年来,中国以高速公路为代表的国道主干线出现了一些早期损坏的问题,半刚性基层修建质量不高是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为了解决基层当前的质量问题,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强化基层设计和施工要求。
规范介绍
80年代,我国公路建设开始进入以高速公路为代表的新历史时期。为满足新时期公路建设的需要,1985年交通部发布了第一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85)。在总结我国初期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基层施工实践和路面使用性能的基础上,1993年交通部又发布了第二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五年实践证明,凡认真贯彻该施工技术规范的不同等级公路路面的基层,都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路面的整体承载能力明显提高,避免了由于基层质量不好引起的路面早期损坏现象。同时,也积累了较多的基层施工经验。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公路交通状况又产生了明显变化,交通量增长很快,重载卡车数量显著增加,超载车辆比较普遍。新交通状况对路面基层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近几年施工的某些高速公路,为提高路面的整体质量,对于底基层,也用集中厂拦法和摊铺机摊铺半刚性材料;在半刚性基层养生结束后的不同时间,用路面钻机钻取试件,进一步检验基层的整体性,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上述新情况是修订《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和制定本规范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术语单列一章;调整了材料筛分的筛孔尺寸,使这与《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一致;基层分两层施工时,均用摊铺机摊铺混合料;提高了二级公路路面基层材料和工艺水平的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气候、交通、材料、施工技术和其他自然条件有很大差异,一本统一的施工技术规范难于适应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在执行本规范时,对本规范未作规定或未作明确规定的技术内容,应总结实践经验,作出补充规定。
请各有关单位将执行本规范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总 则
1.0.1为适应我国公路建设需要,建成质量符合要求的公路路面基层,避免因基层质量不好而产生的面层过早破坏现象,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各级公路的刚性(水泥混凝土)路面、半刚性(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或柔性(柔性基层沥青或中级)路面的基层和底基层施工。
1.0.3本规范规定了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石灰工业废渣稳定土、级配碎石、级配砾石和填隙碎石的施工和质量管理要求。
1.0.4用沥青碎石混合料和沥青贯入式碎石做基层时,其技术要求、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
1.0.5用贫混凝土、碾压式混凝土做基层时,其技术要求、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和本规范。
1.0.6凡有可能改建提高等级的中级路面,都应采用本规范中的基层结构作为主要承重层,其上可用砂砾土、石屑土、砂土等材料做磨耗层。
1.0.7垫层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对同类材料的底基层的规定。
1.0.8本规范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方法的最大干密度作为标准干密度。
1.0.9本规范涉及的试验方法应符合交通部现行有关试验规程的规定。....
颁布通知
交公路发[2000]278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局,其它有关单位:
该标准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并负责解释,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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