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省医院建设管理规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2、,综合医院建筑规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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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
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草案
前言
第一部分 建设与管理
第一章 职能与机构设置
第一节 职能与任务
一,职能
二,任务
(一)三级甲等医院检验科的任务
(二)二级甲等医院检验科的任务
(三)综合性医院急症检验室的任务
第二节 机构设置
一,实验室环境与设置
(一)环境设施
(二)实验室布局
(三)实验工作场所
(四)实验室用房
二,专业实验室设置
第三节 专业技术人员
一,技术职称系列:技师系列,医师系列和研究系列。
二,行政管理系列:科主任和专业主管的二级管理方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科主任职责
第二节 专业主管职责
第三节 技师职责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一节 行为道德守则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三节 急症检验制度
第四节 值班制度
第五节 查对制度
第六节 消毒隔离制度
第七节 安全制度
第八节 差错事故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九节 奖惩制度
第十节 试剂与仪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 检验报告签发制度
第四章 科务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
第三节 文件管理
第四节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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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验项目
第一节 基本检验项目
第二节 检验项目准入
一,特殊项目准入
二,新项目准入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一节 高等或中等院校医学检验系的教学
第二节 实习生和进修生的培训
第三节 继续教学
第四节 科研工作
第八章 检验科评审与复审
第二部分 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方案
第九章 临床血液学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章 临床体液学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一章 临床化学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二章 临床免疫学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三章 临床微生物学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四章 临床分子生物学检验质量管理
第三部分 附录
第十五章 实验室认可介绍
第十六章 检验申请单、报告单样式
第十七章 检验试剂盒评价方案
综合医院建筑规范介绍?
我国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功能需求,制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规范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医院建筑规范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总结以下制定相关综合医院建筑规范的作用:
1.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3.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有效保障控制医院感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创造以人为本的就医环境。同时应体现医院的特点,结合其专科特长及管理模式,力求达到使用方便、实用美观、安静舒适、内部建筑空间变化灵活并留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4.医疗工艺设计是医院设计过程中重要的设计阶段,是医院建筑设计的依据。医疗工艺设计必须明确医院的规模、性质、任务、流程、医疗设备等医疗功能需求。
5.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接着我们对综合医院建筑规范的基本概况: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包括10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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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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