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许昌钢结构设计公司

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内容(网架施工规范)

许昌钢结构设计公司 3周前 ( 11-23 06:28 ) 5308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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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1、建设单位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2、制定监督实施细则。

3、为需要工厂监督的子项目实施人员。

4、收集钢结构施工信息。

5、检查钢结构工程检查项目所需的实验室资格。检验内容要求: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伤检测,钢结构防腐和防火涂层试验,钢结构接头,机械连接紧固件,高强度螺栓机械试验,厚度大于4mm的钢板检验。

6、监督钢结构的生产和安装。

7、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施工监理,是指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监理

(旁站监理细则或方案),比如什么情况下须编制。编制包括那些内容、须要谁审核等。有没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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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架工程原材料以及成品进场监理要点?

1、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焊接球、螺栓球、封板、锥头和套筒、金属压型板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等。)

2、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对上述产品进行规定项目检查抽样复验及探伤等检查,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杆件外观检验(五项)、焊缝强度试验与无损检测(20%焊口)应符合规范要求。

4、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钢网架工程涉及的其他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

6、对焊接球节点做钢管与球焊接试件,进行单向轴心受拉和受压的承载力试验;对螺栓球节点,对成品球最大螺栓孔的螺纹进行抗拉强度试验等应符合要求。

7、对高强度螺栓一般做机械性能试验(强度、硬度、断面收缩率;对球、封板、锥头、套筒一般做化学成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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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安装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1)检查施工准备情况(事前)

1)检查钢构件是否已报验,是否有合格证,吊装单元主要尺寸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

2)检查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是否完好;

3)检查钢构件吊装前是否按要求进行预拼装(连接板、安装焊接板是否检查合格);

4)检查吊装位置脚手架是否搭设完成并通过验收;

5)检查安装螺栓、定位销钉是否准备齐全,其材料是否己经报验;

6)检查吊装钢构件编号、吊装顺序及安装位置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

7)检查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工长)、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8)检查安全、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措施是否落实;

9)核查焊工姓名及上岗证书是否相符,当有相关规定时应经现场考核合格;

(2)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事中、事后)

1)检查钢结构支座是否弹出轴线、安装线,标高是否符合设计安求;

2)检查吊装构件时,是否有临时支撑以加强吊装单元的稳定性;

3)检查构件吊装就位后,是否及时校正、检查构件的轴线、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钢构件是否对齐,其偏差值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5)检查水平结构(网架、大梁),起拱值、挠度值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偏差是否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6)检查垂直构件安装就位后,临时支撑是否即时到位;

7)检查构件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实测;

8)检查螺栓节点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检查焊接节点的焊缝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

10)整理旁站记录。

如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

拂晓啊 - -

干嘛这么小气 ..

好歹4级的人了...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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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题目并没说清楚啊!

不知道怎么回答 ..

话说这样的题目出200分也不过多卅

去这里看看有没有用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

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定义是什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在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二)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三)上述编制、审核、审定者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亲笔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和身份证号。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过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深度虽未超过3m(含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流沙、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遂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七)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八)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九)跨度30m以上或单层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钢结构,重量300吨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网架结构施工。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挑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能力的,可以在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专家库分为省、设区市两级,分别由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整合当地安全技术人才资源,组织设立。第七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从省级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证审查。(一)开挖深度超过8m的深基坑工程。(二)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18 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2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4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三)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四)起重量超过300吨的起重吊装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交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议,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机构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并介绍方案编制审核情况;需要从当地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的,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 (三)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专家组书面审查报告应当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四)施工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要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将专家组意见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实登记制度和验收制度;在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好识别登记,纳入内部管理程序,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按专家组审查报告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专职安全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跟踪落实,并履行好检查验收手续,不得无故变更。对于实际情况有变化、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审查,并履行审查签字手续。第十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在大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要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于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认证审查报告实施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详细的监督计划,实施跟踪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法定审查程序和安全责任。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停工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被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和施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按季度逐级上报至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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