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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黑龙江省工业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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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 : 陆 昊

2015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3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省人社厅取消,转为事后备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4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一、《***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省水利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5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省林业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6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一、《***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四、《***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8使用中央政府投资资金的计划申报下达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9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一、《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53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0权限内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民委(省宗教事务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是做什么的?

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研究、制定以及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提出产业发展目标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搞好总量平衡与衔接;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和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和建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煤、电、油、运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和重要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和应急调节;编制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市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指导、规范全市工业园区的发展;负责联系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四)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投资布局,提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制订和发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投资方向;归口管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企业法制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合资合作;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促进工业品销售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生产和流通相结合。

(七)归口管理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编制与实施企业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技术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对全市所有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研究拟定行业发展战略,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规范、规章、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十)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各类经济信息,为全市经济决策和企业、社会服务。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协调在哈中直省属企业与市有关部门的关系,并负责其经济运行的监控、分析和预测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交通邮电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地方交通邮电政策、法规;协调全市物流及交通运输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他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陆 昊

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 决定备注1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核发 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取消 2城市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审批 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取消 3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省卫生厅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 4医师资格认定省卫生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四、《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2号)取消 5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 一、《出版管理条例》(***令第594号)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取消属于“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初审”项目子项;属于“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6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取消属于“出版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7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8煤炭经营资格认定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第609号)取消 10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审批省地震局《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4号)取消 1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项目核准 省工信委一、《***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省工信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省宗教局一、《宗教事务条例》(***令第426号) 二、《***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下放下放县级宗教事务部门14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省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令第426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15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省人社厅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0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6除城镇污水处理(1万吨/日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和区域综合整治项目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其他城镇污水处理(1万吨/日以 下)、工业污染防治、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环保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系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效益评价。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国家部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第五条 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实施。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第七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项目开工前、建设中的审计,并为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第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受委托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投资效益审计,和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查证、咨询、鉴证事项。第九条 项目投资效益审计内容包括:

(一)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投产后的效益。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据各级计划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部门)的年度项目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投资效益审计。

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包括批转、备案的计划)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据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审计计划,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并组织清点财产、处理帐务。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在接到被审计单位的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后十日内,制订具体审计方案,并下达《审计通知书》。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十日内,完成清点财产、结清帐目和收集整理文件、资料等各项与审计有关的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审计机关方可派出审计组或委托其他审计组织,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同级计委、经委、建发和财政、银行、人事、监察等部门。第十七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被审计单位,未经审计作出结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调离或另行任职。第十八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须经委托机关审定后,方可发出。第十九条 在审计中发现项目论证、审批和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和处理。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黑龙江省工业发展促进中心) 结构机械钢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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