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南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南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并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和城市旧区、棚户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第九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国家规定的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以移交政府举办,也可以自行举办。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规范以下几点
1 保证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2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3 执行节约土地、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
4 精心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条件下,节约建设投资。
5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6幼儿园建筑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严禁置于有自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地带。
7幼儿园建筑与有危险发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与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场所毗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8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近设置。
9园内严禁高压输电线及架空燃气管道穿过。
10幼儿园园址宜选择在便于周围家长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镇住宅区内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宜设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每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
2.应设全园共用场地,其面积为:S=180+20(n-1)㎡2。
3.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三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征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条 编制、修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应当在市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六条 编制、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每户不少于3.2人的标准核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城乡规划、教育、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生均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旧区改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第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预留用地实行划拨用地。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使旧区改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标准达到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标准。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预留用地具体位置及界线,并严格加以控制。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拆迁、旧区改建规划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地额度,并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人口增长趋势,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立项时优先安排。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我市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于当年十月份前编制次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次年政府投资计划。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高中阶段学校的组织建设;区(不含吉利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内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组织建设;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建设。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一、选址与规模
(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 园舍用地
(一)幼儿园占地面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
(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4㎡。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三)绿化用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2㎡。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5%。
三、园舍建设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10㎡。
(二)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每班单独使用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教具储藏室;公用的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专用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建多功能活动室。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等。
关于河南幼儿园建设标准和河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