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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加固施工规范2019,以及加固工程施工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碳纤维是什么
碳纤维(Carbon Fiber,简称CF)是指含碳量在90%以上的高强度高模量纤维,是由有机纤维(粘胶基、沥青基、聚丙烯腈基纤维等)在高温环境下裂解碳化而成。
高性能碳纤维具有质轻、高强度、高模量、耐高温、耐腐蚀、抗冲刷及溅射以及良好的可设计性、可复合性等一系列其他材料所不可替代的优良性能,是火箭、卫星、导弹、战斗机和舰船等尖端武器装备必不可少的战略新兴材料。
碳纤维作为一种性能优异的战略性新材料,其密度不到钢的1/4、强度却是钢的5-7倍。与铝合金结构件相比,碳纤维复合材料减重效果可达到20%-40%;与钢类金属件相比,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减重效果可达到60%-80%。
《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2020年国产高强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技术成熟度要达到9级,实现在汽车、高技术轮船等领域的规模应用;2025年国产高强中模、高模高强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技术成熟度要达到9级;力争在2025年前,结合国产大飞机的研发进程,航空用碳纤维复合材料部分关键部件取得CAAC/FAA/EASA等适航认证。碳纤维(T800级)拉伸强度≥5.8GPa,CV≤4%,拉伸模量294GPa,CV≤4%。
据Markets and Markets预测,到2026年全球碳纤维市场规模将达到80亿美元。
主要研究单位/公司
国内:光威复材、中简科技、中复神鹰、恒神股份、金发科技、方大炭素、吉林化纤、中航高科、南京化纤…
国外:东丽(Toray)、赫氏(Hexcel)、帝人东邦(TEIJIN)、三菱化学(Mitsubishi Chemical)、西格里( SGL)、氰特-索尔维(CYTEC SOLVAY GROUP)、东丽卓尔泰克(Toray-ZOLTEK)、晓星(HYOSUNG)、阿克萨(Aksa)…
来源:《揭秘未来100大潜力新材料(2019年版)》_新材料在线
注册一级结构需要哪些资料?
一级结构工程师申报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挂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申报注册材料:
(一)初始注册挂靠(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数据)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资格证书复印件;(需要有带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
3、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二面都需要复印)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相应的业绩证明;(附在申请表上,需要加盖聘用单位印章)
7、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挂靠(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数据)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挂靠(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数据)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1、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需要上交原聘用单位所在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想详细了解请看用户名
2、一级结构工程师在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和申报数据由现聘用单位上报。跨省变更注册挂靠的需先将变更注册材料交原聘用单位所在的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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