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山东省幼儿园设计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山东省幼儿园建园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3、,小区幼儿园面积应占小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多少,或者占居住面积的百分之多少,4、,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5、,山东省卫健委幼儿园空气质量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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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 2、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 3、小区幼儿园面积应占小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多少,或者占居住面积的百分之多少
- 4、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 5、山东省卫健委幼儿园空气质量检测规定?
- 6、幼儿园节能设计依据是居住建筑节能规范吗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我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办园的详细要求发给你,供参考,每个省市会根据自身条件,稍有不同。因为百度限制字数,你还可以去当地教育局网站查询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应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第十二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代为建设。第十三条 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小区幼儿园面积应占小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多少,或者占居住面积的百分之多少
国家对此有《***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具体可参考各省市细化规定。例如山东省市地有关条款:
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居住区定额指标规定,以居住区规划的居住人口“千人38名幼儿”规划建设幼儿园,即:新建住宅小区每5000人口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每10000人口应配建一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农村新建3000人以上的社区或以每1.5公里的服务半径为单位,新建一所3个班以上规模的全日制幼儿园。城乡规划部门须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
淄博市还有如下规定: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口规模的),要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更多具体办园条件标准请参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卫健委幼儿园空气质量检测规定?
主要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山东省幼儿园设计标准的原则山东省幼儿园设计标准,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教育环境。公办幼儿园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房和符合建筑标准的*房。
(一)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山东省幼儿园设计标准:
1.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山东省幼儿园设计标准,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二层山东省幼儿园设计标准,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三层。
2.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
3.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活动室与寝室可分开设置,也可合并设置。
4.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三)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五)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2.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六)幼儿园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设计。
(七)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园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3.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4.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幼儿园节能设计依据是居住建筑节能规范吗
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1.0.2解释条文里规定托幼按居住建筑。
但是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12036-2015》1.0.2解释条文里,考虑托幼采光系数、窗墙比有特定要求,节能按公建设计合理。
综上,这个问题应根据较新的各省级节能标准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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