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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审查(河北省节能审查申请书)

拉萨加固设计公司 4周前 ( 11-23 04:47 ) 5511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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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引领、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以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第六条 本省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双重控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技能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知识的宣传,发挥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健全节能工作体系,对节能工作进行综合部署,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监察。

节能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机构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地方节能标准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向节能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能耗公报。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

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编制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方案,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并对其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活动,普及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知识,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对下列内容实施节能监察: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分为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

日常监察主要包括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开展情况等进行的监察。

专项监察主要包括根据年度计划、上级安排部署、投诉举报等,对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等进行的节能监察。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监察能够达到监察目的的,可以不进行现场监察。第十三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时间、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全面、准确,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二)通过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规定使用能源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按照节能监察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其他不现场监察不能查清问题的情形。

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工程介绍?

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河北省节能审查,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 -200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修订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过程中河北省节能审查,标准修订组开展了专题调研,总结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 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进行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河北省节能审查

1.依据采暖度日数HDD18 和空调度日数CDD26,将我省分为严寒(C)区、寒冷(A)区、寒冷(B)区三个气候子区,分别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区大致对应。

2.调整建筑节能计算用室内外参数: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由16调整为18,室外气象参数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0。

3.调整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方法及其限值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一致。

4.采用热桥线传热系数计算平均传热系数,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一致。

5.结合供热改革,对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采暖系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定进行修订。新增锅炉房自动监测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河北省节能审查;2.术语和符号;3.室内外计算参数及建筑物好热量指标;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各地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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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编制单位要求

1、第十七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河北省节能审查的原则河北省节能审查,省节能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河北省节能审查,机构自愿申请河北省节能审查,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进入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2、第十八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节能评估资格,并通报相应资质管理部门。

河北省节能审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河北省节能审查申请书、河北省节能审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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