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澳门钢结构施工工程

建筑消防施工规范(建筑消防施工规范要求)

澳门钢结构施工工程 2周前 ( 11-23 05:13 ) 5332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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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消防施工规范

1.9消防系统安装

1.9.1安装准备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

(3)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经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门发放的准销证.

1.9.2喷头安装

(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2)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板手。喷头更换,其规格、型号应相同。

(3)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4)安装在易受机械操作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5)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1.9.3报警阀组安装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2)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3)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湿式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1.9.4其它组件安装

(1)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时,其长度以不应大于6m;当直径为20mm时,其长充不应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2)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撞。

(3)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4)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何无渗漏。

(5)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6)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7)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8)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1.9.5消火栓箱安装

(1)消火栓箱要符合设计要求(其材质有木、铁和铝合金等)栓阀有单出口和双出口双控等。产品均应有消防部门的制造许可证和合格证方可使用。

(2)消火栓支管要以栓阀的坐标、标高定位甩口,核定后再稳固消火栓箱,箱体找正稳固后再把栓阀安装好。

(3)消火栓箱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有加固措施。

(4)在交工前应将消火栓配件安装完毕。

1.9.6消防系统调试及验收

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调试应在施工完成,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系统供电正常;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2)系统调试的内容包括:水源调试、消防水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装置调试、联动试验。

(3)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系统验收

(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系统试压、冲洗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系统联动试验记录;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3)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系统的流量、以及压力试验、消防泵房、消防水泵的验收,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接合器的充水试验、系统最不利的压力、流量,管网验收,报警阀组的验收,喷头验收,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等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1.10管道试压吹洗

(1)管道试压按系统分段进行,既要满足规范要求,又要考虑管材和阀件因高程静压增加的承受能力。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设在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先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缓缓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10分钟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渗漏为合格。(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为P+0.5MP,且不小于0.9MP,消防给水管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2)调节阀,过滤器的滤网及有关仪表在管道试压吹洗后安装。吹洗时水流不得经过所有设备。冲洗后的管道要及时封堵,防止污物进入。

1.11管道的防腐及保温

(1)管道的防腐

埋地钢管、铸铁管除锈后先刷冷底子两道,再刷热沥青二道,夹玻璃丝布两层,总厚度不小于3mm;明装钢管先刷防锈底漆,再刷银粉两道,外涂调合面漆(各类面漆颜色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后的管道要进行成品保护,防止防腐层的破坏。

(2)管道的保温

管道的保温应在水压试验和防腐合格后进行,屋顶给水管道的保温均采用30mm厚的岩棉管壳,外包玻璃纤维布一道,然后刷调和漆两道。保温管道的支架处应留膨胀伸缩缝,并用石棉绳或玻璃棉填塞。(空调供回水管道保温见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2.1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施工准备工作: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按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3)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

(4)备齐施工机具,检测用仪器、仪表,质量和数量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布线施工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核实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等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45m; 一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m。 有2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20m。 有3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12m。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 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口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逆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探测器应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或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2)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3)审查施工质量。

系统的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前面所列文件和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按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进行处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功能应准确无误。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规范附录填写调试报告。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规范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

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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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建筑消防施工设计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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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建筑消防施工设计规范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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