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山西省标准化厂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标准厂房设计规范是怎样的?有具体标准可参考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山西省标准化厂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标准厂房设计规范是怎样的?有具体标准可参考吗?
- 2、山西省开发区条例
- 3、山西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
- 4、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山西发布三年行动方案
- 5、山西省乡镇周转房建设标准依据
- 6、2022年4月起,山西房屋建筑实行“拿地即开工”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是怎样的?有具体标准可参考吗?
(一)按所有者分类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1,开发区所有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厂房,通常是标准厂房。2,开发区内的企业所有的厂房,包括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厂房。也包括在某个开发区境内专业从事厂房建设和租赁的公司的厂房。(二)按产权证分类:1,拥有合法产权的厂房2,没有产权的厂房。(通常是没有因土地产权证而导致,其中又包括已经接受违章建设处罚和没有接受违章建设处罚两种)(三)按照厂房的结构和配套分类:单层/多层,有无行车,有无配电,有无供水,有无排污。(四)按照产品生产特点,工业厂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一般性生产厂房:正常环境下生产的厂房。2,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正常生产电子散热器或储存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物的厂房。3,处在恶劣环境下的生产厂房:多尘、潮湿、高温或有蒸汽、振动、烟雾、酸碱腐蚀性气体或物质、有辐射性物质的生产厂房。工业厂房的特点工业厂房按其建筑结构型式可分为单层工业建筑和多层工业建筑。多层工业建筑的厂房绝大多数见于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行业,此类厂房楼层一般不是很高,其工业厂房方案设计-满川照明设计与常见的科研实验楼等相似,多采用荧光灯照明方案。机械加工、冶金、纺织等行业的生产厂房一般为单层工业建筑,并且根据生产的需要,更多的是多跨度单层工业厂房,即紧挨着平行布置的多跨度厂房,各跨度视需要可相同或不同。单层厂房在满足一定建筑模数要求的基础上视工艺需要确定其建筑宽度(跨度)、长度和高度。厂房的跨度B:一般为6、9、12、15、18、21、24、27、30、36m……。厂房的长度L:少则几十米,多则数百米。厂房的高度H:低的一般5~6m,高的可达30~40m,甚至更高。厂房的跨度和高度是厂房照明设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另外,根据工业生产连续性及工段间产品运输的需要,多数工业厂房内设有吊车,其起重量轻的可为3~5t,大的可达数百吨(目前机械行业单台吊车起重量最大可达800t)。因此,工厂照明通常采用装在屋架上的灯具来实现。工业厂房设计规范工业厂房设计标准是根据厂房结构而制订的,厂房设计根据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的需要,决定厂房的形式才进行设计的。标准厂房设计规范: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六、工业厂房是由独立一栋建筑物(车间),和独立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3。钢结构厂房设计标准:为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了使钢结构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山西省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了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是转型综合改革的主要平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进开发区健康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统筹布局、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第七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自身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设区的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应当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第九条 开发区应当整体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配套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通信、交通、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同步建设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项目。第三章 设立变更第十条 设立省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审批。第十二条 开发区因发展需要扩区或者调整区域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对开发区实行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提供投资服务保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市场化管理等模式。第十五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法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授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四)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
(五)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六)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开发区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七)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山西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
12月27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该《方案》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
《方案》提出工作目标,2021年-2022年,有序推进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建设工作,重点抓好一批典型试点,创新工作机制,实施一批示范农房建设、村容村貌提升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项目,探索有效推进工作的方法和路径。2023-2024年,全面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全省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全省农村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房建设品质明显提升,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需求,乡村特色风貌进一步显现,村庄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连片示范区。
同时,《方案》还提出四大类、18项工作任务,内容如下。
(一)提升村庄建设水平
1.严格规范农村建房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房屋选址应合理避让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管控“切坡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2.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坚持“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的原则,在村庄建设中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尊重自然生态和村庄肌理,坚持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提升农房服务配套和村庄环境,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布局要与周边农业景观、自然地形地貌充分融合,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不盲目拉直道路和追求大广场、大牌坊,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3.提升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演变规律,及时编制并大力推广符合农村实际的设计通用图集,合理布局农房居住空间、储物空间和生产空间等建筑功能空间,统筹考虑保温采暖、通风采光、卫生厕所、无障碍设施、抗震安全等要求,免费供建房群众选用。突出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加强对传统建造方式的传承和创新,鼓励使用乡土材料和绿色材料,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建设具有晋风晋韵和现代气息的山西民居。
(二)突出乡村特色风貌
4.全面提升村容村貌。深化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持续做好村庄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整治,消除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摆乱挂,清理残垣断壁和农村“四堆”,避免在墙体上过度低品质涂画,实现街巷干净整洁、农房立面整齐、环境和谐优美。对村庄出入口、公共空间节点和街道沿线风貌进行重点整治,打造环村风貌景观带,充分体现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利用空心院和闲置宅基地,改建成文化广场、农村幸福院、小游园,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5.塑造乡村特色风貌。研究提炼我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建筑的色彩和代表元素,出台农村民居优秀案例图集,突出晋风晋韵和乡土特色。充分利用村庄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引导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的空闲地栽种花草树木,通过对院墙、篱笆和小菜园等微观景观的改造,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塑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到2025年,全省完成1000个村庄建筑特色风貌整治。
6.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五年行动,在历史文化相对完整、区域特色鲜明、保护价值高、活化利用条件好的片区先行先试,支持开展传统风貌传统建筑保护修复、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人居环境改善、数字化保护、特色产业培育等项目,到2025年,550个中国传统村落实现数字博物馆建设全覆盖,建成一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完好、人居环境优美、康养休闲等特色产业发展成熟、保护管理机制基本完善的典型示范传统村落,打造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山西模式”。
7.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品,打造富有山西地方特色的乡村民宿,形成山西乡村民宿特色品牌。到2025年,全省创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25个、“山西美丽休闲乡村”300个,推出100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三)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服务
8.加强农村供水保障。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建设,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水泵、蓄水池、输配水管道、村级供水管道等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2021年维修改造农村供水工程3132处,巩固提升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条件。
9.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城镇周边的村庄,推动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于人口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推动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对于居住分散、污水产生量较少的村庄,推动采取单户或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2021年全省新开工60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0.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突出以城带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处理体系,推动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9%以上。重点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垃圾焚烧处理的比例。持续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四分法”,到“十四五”末,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村庄数量达到5000个以上。
11.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因地制宜选择清洁取暖技术路径,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设计”的理念,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取暖覆盖面。鼓励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推进燃气下乡,推动城镇天然气管道向周边农村延伸覆盖,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
12.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推动农村公路路网进村入户、向自然村延伸。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村民出行需求,按照“以通为主、结构多样、标准适宜”的原则,2021年推动新改建撤并保留较大人口规模(30户及以上)的自然村通硬化路600公里,加快农村旅游公路建设。
13.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实施农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极端天气预警,健全电网事件处置预案,提升农村供电保障能力。发展乡村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乡村全电景区。开展跨林线路隐患清理,消除电力山火隐患。做好农村电网滚动规划,结合偏远地区重点项目落地、新兴产业发展等社会用电需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
14.加强数字乡村建设。积极推动使用需求大、人口密度高、基础条件好的行政村和农业生产作业区、旅游景区、扶贫产业项目区等有条件地区实现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转型升级。2021年实施第六批电信普遍服务建设项目,在9个市655个行政村,每村建设1个4G基站,实现全省行政村光纤宽带和4G网络普遍覆盖。
15.完善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2021年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物流配送网络,支持供销、邮政系统仓储物流进农村,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6.严格落实“四办法”。在农房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好相关建房手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农房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农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为建房群众提供服务和指导。要尽快健全县级农房建设监理管理服务机构和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配齐专职人员,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17.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体系。深入落实《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由县级住建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定期组织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实施信用管理,提高农房建设队伍的技术水平和从业素质。要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建设公司、监理公司等,承揽农房施工项目,从源头解决散兵游勇建房、质量无法保证的问题。
18.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为路径,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在村庄建设中的各项权益,站在村民的角度选择最佳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增加村民参与感。建立村庄建设农民满意度调查评价制度,引导村民将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有关要求写入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章程,构建村庄治理机制新格局。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山西发布三年行动方案
近日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布(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方案》明确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通过3年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努力,使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开发、交易是重点
《方案》整治内容中关于开发和交付的问题主要包括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未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和销售,或者超规划建设,导致购房人难以办理产权证书;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款未全部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问题。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购房合同、广告宣传以及样板房严重不一致,房屋存在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且不积极帮助业主解决等商品房交付使用中的问题。
关于房屋交易,《方案》中明确的整治内容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茶水费”等费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变相涨价,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商品房经营者未同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商品房销售中的多种问题。
租赁、物业也在列
除开发和交易环节外,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违规行为也在整治范围内。《方案》明确租赁业务的整治内容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等多个方面。
对于物业服务,《方案》整治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并侵占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公共收费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规行为等方面。
关于三年行动的任务和时间节点,《方案》规定,2021年9月至10月,开展动员部署,成立工作专班;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排查问题线索;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启动整治。
来源:太原日报
山西省乡镇周转房建设标准依据
1、按钢混合结构实施建设。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3、房间水、电及配套设施齐全,达到入住标准。
2022年4月起,山西房屋建筑实行“拿地即开工”
2022年4月起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山西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 高瑞峰 摄
中新网太原12月16日电 (高瑞峰)16日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4月起,该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
山西省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四部门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该《方案》以2022年4月为节点,分为先行先试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
其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底为先行先试阶段,确定阳泉、长治、临汾、晋城4地住宅项目为试点,在建成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广实施“拿地即开工”。
《方案》要求,各市要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工作跟踪督办机制。
同时,加大对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项目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监管力度,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撤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方案》明确,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取得立项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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