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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第十二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标准
4.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河北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园林植物
4.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4.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河北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园林植物
4.2.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4.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4.3.2园林植物
4.3.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3.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4.3.2.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4.3.2.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4.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4.3.2.6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3.3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3.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4.3.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4.3.6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4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
绿化养护一二三级标准及收费
一、 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
1、承包养护(范围:病虫防治、修剪定型、水肥管理、草坪修剪、除杂草)
①5000平方米内 0.8元/平方米/月
②5000-10000平方米 0.7元/平方米/月
2、临时草坪修剪(具体价格还要参考草的高度和草坪的地形)
①1000-50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次
②5000—10000平方米 0.4元/平方米/次
③10000平方米以上 0.3元/平方米/次
二、 绿化养护标准
(一) 草皮:
1、 每年对草皮修剪2~4次,保证草皮在10厘米以内.
2、 生长季节生长势良好,不枯黄,春季返青较好。
(二) 花卉:
1、 花卉生长繁茂,植株整齐,群体效果较好。
2、 花卉应时开花,基本无病虫害和残花败叶。
3、 花丛式花坛花卉整齐一致,不缺株,三季有花。
(三) 绿篱:
1、 断面形式、高度、宽度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2、 适时修剪,保持篱顶篱壁平整。
3、 生长健壮,枝叶细密,基本不缺株断条,无明显脱脚。
4、 无明显枯枝黄叶,造成损害及病虫危害株数在5%以下,基本无虫网、灰网。
(四) 乔木、花灌木:
1、 生长茂盛,植株健壮,树冠完整。
2、 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比较及时清除有碍观赏的败花、残果。
3、 叶色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株树在6%以下。无枯死枝杈,基本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
4、 树体基本无蛀杆害虫,具有虫粪、虫网等危害的株树在4%以下。
5、 同一路的行道树的修剪方式相同,主侧枝分布合理,剪口处理完好。
三、 绿化养护方案
(一)草坪养护:割草修整、喷药施肥、浇水排涝、清除杂草垃圾。
1、割草修整,一年2—4次,从4月到11月,具体视草皮生长情况而定。
2、喷药施肥,视病虫发生情况和草皮长势进行,使用品种为绿色环保化肥和无害农药.
3、浇水排涝,浇水主要在夏季节,排涝主要在霉雨季节。
4、清除杂草,清除杂草一般在春季杂草高发时不间断进行,夏秋季则定期清除。
(二)绿篱养护:修剪、施肥、松土、防止防治病虫害、浇水.
1、修剪,春秋嫩枝萌发后进行修剪整形.
2、施肥、松土、在开春后入冬前进,施用有机复合肥为主。
3、病虫害防治,春季病虫高峰期喷洒保护剂,防治剂。视病虫害发生情况适时喷洒,使用品种为无害农药
4、浇水,在草皮浇水时附带进行。
(三)乔木、花灌木养护:松土培土,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
1、 松土在春季进行;培土在入冬前进行。
2、修剪,一年一次在冬季落叶后进行,常绿植物则在春季萌发前进行.
3、施肥、浇水、病虫防治同绿篱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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