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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沈高速辽宁段改扩建开始招标了吗
没有
“目前,京沈高速改扩建项目已向国家报审,正在等待批复中。”辽宁省交这通厅相关位负责人说,京沈高速辽宁段改扩建方案从2010年开始设计,眼下已基本完善成熟。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辽宁招标采购有限额标准吗?
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辽宁厂房改建扩建加固设计招标,辽宁厂房改建扩建加固设计招标我们制定辽宁厂房改建扩建加固设计招标了《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辽宁厂房改建扩建加固设计招标,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所列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省内各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
(二)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2.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
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以及定点采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或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公开招标相关政策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五、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政策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种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采购人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1.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确定的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完整编制、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证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可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四)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对集采目录适用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五)全省原则上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目录适用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调整。
(六)本目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本目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包括县级市、县和区。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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