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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施工规范有哪些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国家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11/T212-2009);《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具体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规范。
阅读全文 >如何管理好园林景观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自项目开始到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对于园林景观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主要任务是项目施工阶段的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与施工有关的组织和协调,简称为三控、三管、一协调。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
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养护标准 1、树木无枯枝、枯叶,树形优美,长势良好。2、清除杂草,纯净率达95%以上。3、清除石块、残枝败叶等杂物,保洁率达98%以上。4、草地边缘修剪整齐,保持完整,完整率达98%以上。5、浇水施肥适时适量,草地生长良好,不缺肥短水。6、剪草,草的高度保持3cm~5cm,平整美观。7、花木病虫害防治及时、准确。8、补种死树、死草及时,成活率达98%以上。9、造型修剪合理,造型优美、丰满健壮。10、无业主或其他人私自侵占公共绿地现象。
道路绿化工程入门知识
道路绿化工程道路绿化指的是在道路两旁及分隔带内栽植树木、花草以及护路林等。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在记性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中,基本施工工艺情况如下:一、土方造型的施工本工程综合性的园林土方工程,它包括场地平整、种植土壤的置换、回填、地形堆筑、花坛、种植土覆盖。并要求各工序搭接施工。二、测量控制场内高程的控制,用建设方提供的水准点引测,水准点设在方格网控制桩顶部,道路、花坛各等高线的引测点。三、种植土置换为了保证绿化工程对土质的要求,因此要对原地表土进行置换,方法为:将原来的表层下建筑设施基础进行破碎,砼基础碎石清运出场外,含石砾的渣土深挖至下部黄土层,集中堆积成若干堆然后将下层黄土(符合绿化种植要求),翻挖至上部,接着把归堆的劣质土埋于地下,上部覆盖黄土,置换后的表层种植土要确保一定厚度,特殊大树 1.5-2. 0M厚、大乔木种植区大于 0. 7-1. 5米厚,灌木区大于0.5-0. 7M厚。置换土方按原地就近原则避免增加场内重复驳运。为了保证开挖置换坑内不积水,将边开挖边回填原场内堆积杂土,开挖按条状沟分块进行,不足部分用外购一般土填充,回填土要求分层碾压,压实度达到 90%以上,回填土的含水量应控制在 2 3%左右,从而保证碾压效果,碾压层为 5 0CM一层。 土壤置换前须明确场地无地下管线、无不明障碍物四、外购种植土的运输堆置外购种植土在原始地坪以上堆筑土方,因部分土方需外购,外购土进入地块内按竖向设计图的地形分布,安排科学合理的运输路线分块堆置,正确掌握临时堆放各分块的土方用量,减少二次搬运距离。堆置的土方应考虑连续下雨而造成土质劣化,应配置辅助推土机对其平整、压平并设排水坡度。
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园林绿化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