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车楼设计规范,以及停车楼设计手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如何配比?,2、,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3、,求停车场设计规范,4、,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5、,住宅、办公楼地下室停车位的净高最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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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如何配比?
- 2、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 3、求停车场设计规范(GB)
- 4、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 5、住宅、办公楼地下室停车位的净高最小是多少?是2.2米?具体依据在哪里?什么规范?
- 6、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如何配比?
主要看户型停车楼设计规范,物业停车楼设计规范,绿化停车楼设计规范,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停车楼设计规范: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扩展资料
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网络问政平台-新建小区停车位数量配比如何规定停车楼设计规范?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个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到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求停车场设计规范(GB)
5.2.1 基本要求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3.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2.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普通居住区按照三环路以内3辆/10户,三环路以外5辆/10户。公寓按照1辆/户别墅区按照2辆/户3. 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设计要求(1)出入口车道坡度(2)机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负荷车位(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并列停车位最小尺寸6米×2.5米,侧式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5×2米。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设计数量计算。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3、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5.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如下停车楼设计规范:
1. 地下车库平面布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停车楼设计规范,应尽可能设计成半地下室形式,且地下停车库宜集中布置。半地下车库尽量减小地下部分埋深,并利用顶板上部绿化覆土荷载,减少或不采用抗拔桩,节省地下工程量。
全地下车库设计时,应尽量综合利用水浮力和上部荷载取值的平衡,减少桩基础抗浮,并控制绿化种植、综合管线埋设要求的最小覆土厚度,减少地库埋深。
2. 地下车库适应的柱网尺寸
考虑停车效率与工程成本、车型适应范围,综合性最优柱网8.1m*8.1m,建议高档项目采用停车楼设计规范;经济柱网 7.8m*8.1m,为节省成本,建议大部分项目采用此种尺寸,同时另设10%大型尺寸停车位,解决大型车停车问题。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短跨小柱距的结构方案,尤其是杭州、宁波等对停车位尺寸要求高的城市,虽然理论上停车效率较 7.8m*8.1m 方案,单车面积上升 1.5平米左右,立柱数量增加近50%,但立柱对总成本影响甚微,且优点是层高可以降低200~300。
在地质情况复杂、水位较高且基坑维护条件较差的项目中,可以节省相当的开挖量和基坑支护费用,成本节约显著。但此柱网选用,须经过结合具体地库方案的经济性比较后采用。
3.地下车库面积优化设计
集中地库面积优化设计方法停车楼设计规范:
(1)使用效率最高的高效停车单元进行组合设计。高效单元是经设计研究优化的车道面积最小、停车效率最高、面积是 4000平方米(一个消防分区)的设计模数单元。
方案规划设计阶段,增加地库适应性方案比较,使用地库停车标准,进行地库概念方案设计,调整住宅楼栋间距避免出现车辆单排布置、被动利用塔楼地下空间、支护间距预留不够等等问题。
(2)停车库端头优化停车布置设计:近端式停车布置,在近端的两跨比循环式布置可多停车7辆,因此,在满足规范 50 辆停车分组及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尽端式布置。
(3)规整地库外轮廓,减少无效建筑面积。
(4)充分利用地库角部空间,布置机房及竖向交通口。
(5)在满足分组(50 辆)布置停车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竖向通道数量;鱼骨状排列为最经济布置方式。
5.车道宽度
(1)普通直线车道: 单行车道宽度4米为宜,如考虑停车,车道最小宽度为5.5米;双行车道宽度6米,停车方式为垂直式后退停车;
(2)车库出入口宽度:单行车道宽度为4米,双行车道宽6米;
(3)直线坡道:一般单车道宽4米
住宅、办公楼地下室停车位的净高最小是多少?是2.2米?具体依据在哪里?什么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的第4章1.3条,表4.1.3《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中对室内停车库高度有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微车型、小车型室内车库最小净高为2.2米;
轻车型室内车库最小净高为2.8米;
中、大型、铰接客车室内车库最小净高为3.4米;
中、大型、铰接货车室内车库最小净高为4.2米。
地下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下用来停放各种大小机动车辆的建筑物,主要由停车间、通道、坡道或机械提升间、出入口、调车场地等组成。
扩展资料:
1.车辆在驶入地下停车场之前一定要看清其限高标识,每一个地下停车场都有自己的限高标识,通常的地下停车场限高在2~2.4米之间。有些车辆由于在车项上有附加物品超过了限制高度,如果贸然驶入地下停车场是非常危险的。
2.地下停车场的光线以及视野都不及地上停车场,因而在进入地下停车场之后一定要减慢车速,并开启车灯,沿着方向标识前进,对车辆出入的路口进行仔细观察,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3.停车时留意车辆停放位置附近有无明显的标志物,在多层的地下停车场停车一定要记住将车停放在地下几层。
4.地下车库的车位一般是两根立柱中间有几个停车位置,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最不好的位置是居中,这样左右都有车,别人开门不小心碰坏车门的概率最大。而空间最左的车位最好,因为这时左侧没有车,驾驶人开门一般都比较小心,但是乘客的这种意识则比较欠缺。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停车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第八条 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提高停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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