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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pdf)

安顺加固设计公司 2周前 ( 11-16 02:46 ) 649 抢沙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pdf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湖州出台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2、,幼儿园场地比例标准,3、,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2007,4、,楼盘配套幼儿园 新政印发,12月29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湖州市教育局网站获悉,近日,湖州市教育局联合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健全湖州市城镇住宅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pdf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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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出台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12月29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湖州市教育局网站获悉,近日,湖州市教育局联合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健全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了该《通知》。

按照《通知》内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按照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区县应当将教育部门纳入当地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按照要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按城镇住宅小区就学半径、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原则上新区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居住人口密集、集中成片开发区域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优化规模统筹考虑,以发挥公共教育资源的服务效力。若需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则应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相邻较大区块内。

《通知》提到,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限期整改。

《通知》显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幼儿园场地比例标准

 一、园舍空间与设施[1]

1.园舍独立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产权明晰、合法。园舍设置在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的区域内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要求。设计符合幼儿教育的需要,园舍场地布局合理,日照充足,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建筑物二楼及二楼以上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有相对分割的软、硬地面,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饲养角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活动场地能考虑到不同年龄组、不同性质的活动需要。有一定面积的室内体育活动空间,能够满足每班幼儿在恶劣天气至少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3.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小型体育活动设施和各类器械,能够促进幼儿多种动作技能的 发展,数量能够满足全园二分之一以上幼儿同时活动的需求。体育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4.有12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数量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卫生室或保健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可兼作其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他用途)、家长接待室(可兼作其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他用途)、值班室等各类辅助用房齐备。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食堂。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5.配有橡胶警棍、钢盔、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在幼儿园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公共走廊、食堂餐厅等重要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临近幼儿园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或减速带、幼儿疏散区等交通安全设施。

6.有现代化办公设备(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有资料室,各类教学资料、图书资料、电子音像资料、教学用具等较为丰富。有教师阅览室,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师均书籍20册以上。有方便教职工使用的成人厕所。

二、班级空间与设施[2]

7.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生均3平方米以上;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生均1.8平方米以上。有各自独立且空间充足的集体教学区域、区角活动空间。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温度控制设施,隔音、吸音设施效果良好。装修环保、温馨、富有童趣。空间与设施维护与保洁状况良好。

8.每个班级有专用的卫生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厕所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或通风换气设施。大、小便器各4个以上或便槽2.5米以上,设施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符合幼儿使用尺寸,安全清洁。有6个以上、高度适宜的流水洗手龙头,肥皂/洗手液、擦手毛巾(生均2套轮换使用)等物资供应充足。卫生间装修适宜,环境温馨,注意保护幼儿的隐私(如,装有隔板或门)。班级内有适宜的饮水设备和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9.午睡空间面积充足,每位幼儿有自己单独的铺位和卧具。所有床铺或铺位之间有适宜的间隔,床铺干净卫生,按时清洁消毒。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每人一床的专用寝室和配套的卫生间。

10.班级的桌椅、玩具柜等家具设备适合幼儿的身高尺寸,数量充足、形式可变,能满足不同类型活动的需要。教学设施设备按《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一级标准配备。

11.班级有5个以上明确划分的活动区角,并有方便使用的家具设备。区角空间规划合理,位置适宜,干扰少。区角活动材料丰富(每个区角有4—5种材料,每种4—5个以上),定期更新,有一定比例的自制玩具与半成品材料(占总数的20%以上)。区角空间和材料能够满足班级全部幼儿同时进行区角活动的需要。区角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有5种以上主题类型[3],生均3册以上,每学期轮换更新20%以上。

三、人员配备与待遇

12.全日制幼儿园每个班级配备2名教师,0.5—1名保育员(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20名幼儿以下的小型班可配备2名教师或1名教师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4名保教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以150名儿童配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为基数,每增加100名幼儿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增配的可以由园内工作人员兼职)。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制幼儿园应配2名以上卫生保健人员(其中至少1名专业医务人员),夜间保证值班卫生保健人员1名以上,寄宿幼儿超过300名的保健人员酌情增加。按照办园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至少有1名持证专职人员)。

13.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名,6—10个班增设副园长1名,10个班及以上可增设2名副园长。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职称,取得省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14.专任教师均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85%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的60%以上。20%以上的专任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15.专业医务人员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保健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财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食堂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安保人员应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6.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并每年进行体检。

17.幼儿园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或事业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达到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标准80%以上,其他人员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四、园务管理与教师队伍建设

18.一个园区幼儿数不超过500名。平均每班幼儿30人左右,小班可适当减少,大班不超过35人。

19.园长重视班级日常保育教育工作。正、副园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每月不少于2个半日活动或累计6小时以上。园长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累计不少于10个完整的半日活动。业务副园长或园长助理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25个完整的半日活动。

20.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收费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在正常教育时间内没有以“兴趣班”“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另行收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有序,账目清楚,没有非法挪用经费和经费流失现象,年度审计达标。经费使用合理,有园舍维修、设施设备、教玩具、图书更新的预算计划和实施成效。

21.师幼伙食账目分开,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除开支食堂必需的水电气外,没有开支工作人员工资和食堂设备的现象,每学期盈亏比例不超过4%。定期向家长公示伙食费(一般每月1次)和代管费(每学期1次)的收支情况。近3年生均公用经费均达到500元/年(农村为400元/年)以上。

22.有完善的教师培训、研修和教科研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研修有计划,有主题,有时间保证。有切实可行的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每位教师平均每5年参加专业发展培训不少于360学时。每位教师的专业成长档案资料齐全。

23.有市级以上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等1人以上;幼儿园近3年有市级教育部门或省级教育学会及以上课题,或在市级及以上层面的研讨会、交流会作过专题报告。

24.教师仪表着装得体,符合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要求。近3年内没有任何经举报查实的师德不良或违法事件(如,体罚和变相体罚、恐吓、辱骂儿童;索要收受家长红包礼物等)。

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pdf) 装饰工装施工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2007

文件14M,够大!

时 间:2010年7月14日 15:54 (星期三) 收件人:331731961@qq.com;

331731961@qq.com;附 件:1 个 (DB33 1040-2007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rar) 查看附件 备 注: 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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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v 于 2010年7月14日 15:54 (星期三) 发给 331731961。查看 1 个附件 | 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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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配套幼儿园 新政印发

日前,湖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就小区配建幼儿园事宜,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全文如下:

(截图来源:)

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 ]143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20]20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区县应当将教育部门纳入当地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 2018)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按城镇住宅小区就学半径、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原则上新区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居住人口密集﹑集中成片开发区域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优化规模统筹考虑,以发挥公共教育资源的服务效力。若需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则应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相邻较大区块内。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选址位置、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装饰装修标准、建成后产权归属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予以明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先与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单位签订建设协议。

配套幼儿园用地应独立,用地范围内地上不得布置非幼儿园用建筑或设施;不得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设置任何与地下联通的地上出入口和设施。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 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 2016)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用电容量、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当日照充足、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满足消防、反恐、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同时,应充分考虑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部门须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须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限期整改。

独立用地的幼儿园应与周边住宅小区开发时序相配套,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明确建设主体。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套幼儿园进行装修并配置园所内部设施。配套幼儿园装修未纳入总承包合同的,在幼儿园施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装修承包单位可以进场装修施工。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不得低于省一级幼儿园标准要求,装修方案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辖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幼儿园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同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产权归属单位,直接办理配套幼儿园初始登记,登记发证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办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为独立办学单位,其安保及物业服务均有独立体系。配套幼儿园为独立用地,独立管理的,免交小区物业管理费。

第十八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健全当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湖州市教育局

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pdf、浙江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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