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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加固规范建标库(混凝土加固规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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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2013

GB 50367-2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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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加固规范建标库(混凝土加固规范2013) 结构机械钢结构施工

混凝土结构加固规范

法律分析: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规定、材料,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外加预应力加固法、外粘型钢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绕丝加固法、钢丝绳网片。. 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法等的设计、计算与构造规定以及有关的附录.此外,还有与各种加固方法配套使用的植筋技术、锚栓技术、混凝土裂缝修补技术和钢筋阻锈技术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充实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在施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本 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是哪一年实施的

《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于1990年开始实施混凝土加固规范建标库,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从2006年开始实施混凝土加固规范建标库,因两本规范内容相近混凝土加固规范建标库,《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详见建标协函[2008]20号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加固方法

本段内容为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有关混凝土加固方法部分设计规定,为便于读者查证,条文结构顺序未变动。

5 增大截面加固法

5.1 设计规定

5.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和受压构件的加固。

5.1.2 采用本方法时,按现场检测结果确定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

5.1.3 当被加固构件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可按整体截面计算。

5.1.4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基本假定进行计算。

6 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6.1 设计规定

6.1.1 本方法适用于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局部加固。6.1.2 采用本方法加固梁式构件时,应对原构件加以有效的支顶。当采用本方法加固柱、墙等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状态进行验算、观测和控制,置换界面处的混凝土不应出现拉应力,若控制有困难,应采取支顶等措施进行卸荷。

6.1.3 采用本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非置换部分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按现场检测结果不应低于该混凝土结构建造时规定的强度等级。

6.1.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置换部分的界面处理及其施工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其结合面可按整体工作计算。

7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

7.1 设计规定

7.1.1 本方法适用于下列场合的梁、板、柱和桁架的加固:

1 原构件截面偏小或需要增加其使用荷载;2 原构件需要改善其使用性能;3 原构件处于高应力、应变状态,且难以直接卸除其结构上的荷载。

7.1.2 采用外加预应力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根据被加固构件的受力性质、构造特点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预应力方法:

1 对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不足的梁、板构件,可采用预应力水平拉杆进行加固;若正截面和斜截面均需加固的梁式构件,可采用下撑式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若工程需要,且构造条件允许,也可同时采用水平拉杆和下撑式拉杆进行加固。

2 对受压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以及弯矩变号的大偏心受压柱,可采用双侧预应力撑杆进行加固;若弯矩不变号,也可采用单侧预应力撑杆进行加固;

3 对桁架中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拉构件和偏心受拉构件,可采用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对受拉钢筋配置不足的大偏心受压柱,也可采用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

7.1.3 当采用外加预应力方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基本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预应力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

7.1.4 当采用本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其新增的预应力拉杆、撑杆、缀板以及各种紧固件和锚固件等均应进行可靠的防锈蚀处理。

7.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8 外粘型钢加固法

8.1 设计规定

8.1.1 外粘型钢(角钢或槽钢)加固法适用于需要大幅度提高截面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柱结构的加固。

8.1.2 采用外粘型钢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进行灌注。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9.1 设计规定

9.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大偏心受压及受拉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的构件加固。

9.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9.1.3 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9.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强度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10 粘贴钢板加固法

10.1 设计规定

10.1.1 本方法适用于对钢筋混凝土受弯、大偏心受压和受拉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的构件加固。

10.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10.1.3 粘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钢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

10.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钢板,其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蚀材料对钢板及胶粘剂应无害。

11 增设支点加固法

11.1 设计规定

11.1.1 本方法适用于梁、板、桁架、网架等结构的加固。

11.1.2 本方法按支承结构受力性能的不同可分为刚性支点加固法和弹性支点加固法两种。设计时,应根据被加固结构的构造特点和工作条件选用其中一种。

11.1.3 设计支承结构或构件时,宜采用有预加力的方案。预加力的大小,应以支点处被支顶构件表面不出现裂缝和不增设附加钢筋为度。

11.1.4 制作支承结构和构件的材料,应根据被加固结构所处的环境及使用要求确定。当在高湿度或高温环境中使用钢构件及其连接时,应采用有效的防锈,隔热措施。

12 植筋技术

12.1 设计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锚固: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最小配筋百分率规定的构件锚固。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植筋应按锚栓进行设计计算。

12.1.2 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2 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12.1.3 采用植筋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得有局部缺陷。若有局部缺陷,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

12.1.4 种植用的钢筋,应采用质量和规格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带肋钢筋。当采用进口带肋钢筋时,除应按现行专门规程检验其性能外,尚应要求其相对肋面积Ar符合0.055≤Ar≤0.08的规定。

12.1.5 植筋用的胶粘剂必须采用改性环氧类和改性乙烯基酯类(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的胶粘剂。当植筋的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A级胶。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13 锚栓技术

13.1 设计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上承重结构;不适用于轻质混凝土结构及严重风化的结构。

13.1.2 混凝土结构采用锚栓技术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重要构件不应低于C30级;对一般构件不应低于C20级。

13.1.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应采用有机械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图13.1.3),也可采用适应开裂混凝土性能的定型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其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有效锚固深度:对承受拉力的锚栓,不得小于8.0do(do为锚栓公称直径);对承受剪力的锚栓,不得小于6.5do 。

当定型化学锚栓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有效锚固深度大于1Odo时,应按植筋的设计规定核算其承载载力。

13.1.4 在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中严禁采用膨胀型锚栓作为承重构件的连接件。

13.1.5 当在地震区承重结构中采用锚栓时,应采用加长型后扩底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建于Ⅰ、Ⅱ类场地的建筑物;定型化学锚栓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7度的建筑物。

13.1.6 承重结构锚栓连接的设计计算,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假定;不得考虑非开裂混凝土对其承载力的提高作用。

13.1.7 锚栓受力分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14 裂缝修补技术

14.1 设计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承爪构件混凝十裂缝的修补;对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除应按本章适用的方法进行修补外,尚应采用适当的加固方法进行加固。

14.1.2 经可靠性鉴定确认为必需修补的裂缝,应根据裂缝的种类进行修补设计,确定其修补材料、修补方法和时间。

14.1.3 混凝上结构的裂缝依其形成可分为以下三类:

1 静止裂缝:形态、尺寸和数量均已稳定不再发展的裂缝。修补时,仅需依裂缝粗细选择修补材料和方法。

2 活动裂缝:宽度在现行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始终不能保持稳定、易随着结构构件的受力、变形或环境温、湿度的变化而时张、时闭的裂缝.修补时,应先消除其成因,并观察一段时间,确认已稳定后,再依静,,卜裂缝的处理方法修补;若不能完全消除其成因,但确认对结构、构件的安全性不构成危害时,可使用具有弹性和柔韧性的材料进行修补。

3 尚在发展的裂缝:长度、宽度或数量尚在发展,但经历一段时间后将会终止的裂缝。对此类裂缝应待其停止发展后,再进行修补或加固。

14.1.4 裂缝修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封闭法:利用混凝上表层微细独立裂缝(裂缝宽度ω≤0.2mm)或网状裂纹的毛细作用吸收低粘度且具有良好渗透性的修补胶液,封闭裂缝通道。对楼板和其他需要防渗的部位,尚应在混凝土表面粘贴纤维复合材料以增强封护作用。

2 注射法:以一定的压力将低粘度、高强度的裂缝修补胶液注入裂缝腔内;此方法适用于O.1mm≤ω≤1.5mm静止的独立裂缝、贯穿性裂缝以及蜂窝状局部缺陷的补强和封闭.注射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裂缝周边进行密封。

3. 压力注浆法:在一定时间内,以较高压力(按产品使刚说明书确定)将修补裂缝用的注浆料压入裂缝腔内;此法适用于处理大型结构贯穿性裂缝、大体积混凝土的蜂窝状严重缺陷以及深而婉蜒的裂缝。

4 填充密封法:在构件表面沿裂缝走向骑缝凿出槽深和槽宽分别不小于20mm和15mm的U形沟槽,然后用改性环氧树脂或弹性填缝材料充填,并粘贴纤维复合材以封闭其表面;此法适用于处理ω0.5mm的活动裂缝和静止裂缝。填充完毕后,其表面应做防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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