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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版)

德阳钢结构设计公司 2周前 ( 11-16 02:55 ) 945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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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第六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范等设施,并为新能源汽车设置配套设施。

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第十四条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第十五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第十六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版) 结构工业装备设计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10×10车库能转弯吗

10×10车库能转弯吗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能转弯,第一个就是监控盲区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的车位。大家都知道,地下停车场比较昏暗,需要灯光照明才勉强看得清楚。如果把车停在监控盲区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的车位上,很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一旦出现什么问题,维权很是麻烦。所以,车主们在停车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的时候最好先环顾一下四周,看看有没有监控,如果有监控就可以在这个位置停车。

第二个就是车道交叉口的车位。地下停车场的情况比较复杂,道路也不是直来直去的那种,所以,在车道交叉口时非常容易出现剐蹭现象的。通常来说,小的剐蹭都是自费解决,报保险的话,一方面麻烦,另一方面也补偿不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了多少钱反而会造成商业车险费用上涨。所以,车主们最好还是不要在车道交叉口处停车,以免被剐蹭。

第三个就是地势较低的车位。如果是暴雨天气,地势低的车位就会被水淹没,而地势高的车位可能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不过,地下停车场都装有排水系统,所以,这一点车主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行。

第四个就是靠近停车场出口或是入口的车位。在这里停车虽然方便了车主找车和进出停车场,不过,这个地方也是非常容易发生剐蹭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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