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怎么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公园设计,停车位个数应该怎么确定???
今天给各位分享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怎么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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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停车位个数应该怎么确定???
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
汽车充电桩厂家排名哪家好
笔者结合市场销量、消费者口碑评价、行业执行标准,笔者总结出了,目前市场上几个值得推荐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品牌。
推荐1、普诺得
普诺得是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行业领先品牌,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品质第一”的发展理念。公司拥有一支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及成功的项目开发经历的技术团队,与南京理工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建立产学研技术合作。
普诺得品牌针对家庭用户推出了220V32A7KW充电桩和380V 11KW充电桩。目前购买特斯拉汽车不再赠送家用充电桩。特斯拉车主单独购买官方充电桩要花8千元。因此很多特斯拉车主纷纷购买普诺得充电桩。
另外,普诺得针对小区物业、酒店、旅游景区、收费停车场等推出了收费运营版充电桩。
推荐2、途美达
途美达充电桩是行业的标杆品牌,产品特点是稳定可靠,售后服务好。这个品牌的充电桩实力相当强。采用优质材料,产品设计以安全为第一任务,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公司拥有专业化、高素质的员工团队和雄厚的研发实力,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取得企业的发展。
推荐3、能瑞
南京能瑞主要与国家电网合作,产品以直流快充桩为主,交流充电桩为辅。拥有100多项发明专利。公司以技术驱动发展。
南京能瑞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研发、制造,充电站整体解决方案、充电设施承建运营服务;是国内少数具备充换电设备研发、制造、电力安装施工一体全资质企业。
推荐4、特来电
特来电发展重心是布局充电网络,是充电运营网络的收费企业。特来电做充电投资了70亿元,前几年累计亏损12亿元,现在刚刚进入经营盈亏平衡期,亏损主要原因是充电桩需要提前投资布局。
推荐5、万马
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是由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杭州青山湖畔的临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对各位新能源车主来说属于生活必需品,而且充电桩是要使用几年的产品,不是消耗品,所以选择一款质量好的产品非常重要,如果只是一味的看价钱,那产品质量和使用体验就很难保证了。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景区停车场设计方案;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税务、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领导工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一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区等,应当按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按规定免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十二条 依照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和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其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单位自建其他停车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规划红线留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停车场。确需建设临时停车场的,须经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停车场竣工验收。
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建设。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第十八条 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恢复使用。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场资源统筹利用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多元共建、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目标管理,督查、推进停车场建设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工作;
(五)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统一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停车场,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第十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停车需求相适应,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其引导政策、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旧住宅区、扬州古城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
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第十二条 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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