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安徽厂房改造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安徽厂房改造政策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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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殷港小镇有瓦房出租吗
有。芜湖简称“芜”,别称江城,安徽省辖地级市,芜湖殷港艺创小镇,将旧厂房改造为文化艺术双创空间、将空心村改造为艺术家村,小镇内有不少的瓦房出租使用。瓦房,中国传统民居建筑。全国流行。此种房屋因用瓦盖顶而得名。
安徽月亮湾作家村,藏在大山中的世外桃源,由上世纪厂房改造而成
霍山,为安徽省六安市辖县,地处大别山北麓,其 历史 非常悠久,早在2100多年前的汉朝就已置县,到隋朝时就已称为霍山县。霍山县主要以山地地貌为主,境内风光秀美且自然生态环境保存得非常完好,尤其是那点缀在山间的古朴秀美的村落,恍若世外桃源,让人欣然向往。
前几天与朋友一行人到霍山县游玩,遇到了一座非常特色的小村子,与皖南的粉墙黛瓦不同,这里的建筑基本都是上世纪比较流行的红砖大瓦房,时至今日不仅没有破败,反而成了诗人、作家、画家、摄影师及游客等经常游玩的地方,它就是“月亮湾作家村”。
第一次听闻这个村名时就被吸引到,村名前三个字给人的感觉就格外的诗情画意,后三字也是村落的阐述,这是一座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与当地联合创办的村落,没错,月亮湾作家村是一个新村,于2016年成立、2017年正式开村,开村当天吸引了国内众多知名作家及游客的慕名而来。
月亮湾作家村,位于六安市霍山县东西溪乡西溪社区,距离霍山县约35公里,开车的话大约40分钟就可以来到这里。既然它是一座新村,那么它的前身是什么?这些复古味儿十足的建筑又是什么呢?
这就要从上世纪60年代说起了,当时的中西部三线地区都在大规模的兴建“三线场”,这里也不例外,1965年初夏时当地开始兴建三线厂,取名为“淮海机械厂”,顿时整个不足300人的小山冲沸腾了。
来自全国各地的6000多名技术工人相聚在安徽省淮海机械厂(三线厂),就这样热火朝天的干了起来,到了七十年代时,淮海机械厂开始生产民用 汽车 ,1978年我国第一辆微型 汽车 “小飞虎”在此诞生,顿时引起世界各地的广泛关注,虽然后来随着 社会 的不断发展及大环境的改变,三线厂厂房空荡了下来,人也走向了其它地方,但它并没有因此而沉寂。
那些被荒废下来的厂房、宿舍如今也焕发了新生,那就是“月亮湾作家村”,眼前我们所看到的这座厂房就是当年主要的作业间,除了门口加装了一层这与玻璃板外,基本上都保持着最初的模样,如果你也曾在这里工作过,那一定是最熟悉不过了。
航拍视角下的厂房、宿舍及近些年新修建的民居,如今住在这里的人家并不太多,大多因为位置偏僻、交通不便而迁离了这里,仅有几户人家留下来坚守在这片曾经奋斗过青春的土地上,如今看到厂房由破败到重生以及作家及游客的络绎不绝,内心一定的兴奋的、感激的。
走进厂房内,一面巨大的木结构墙壁出现在眼前,上面摆放着为月亮湾作家村付出努力的作家照片,沉寂的山村因他们的到来而又充满了活力,即便自己没有经历过那个年代,内心依然感慨万千。
厂房内的生产工具消失不见,随之所看到的一座奇妙的空间,厂房被设计成了两层的空间,文学气息格外的浓郁。在厂房另外一端还设立了一处会议中心,大家可以坐下来以茶会客、以书会友。
其实,像这样的建筑在国内非常多,但很多地方并不注重其保护及开发利用,而荒废直至坍塌,我也曾去过许多类似于月亮湾画家村的地方,但像这般将文学与上世纪厂房相结合的确实不多,即便有或许也不如月亮湾画家村这般让人过目。
沿着梯阶缓缓而上,步伐顿感有些沉重,那一幅幅旧照片所带来的厚重的 历史 感让人思绪万千,虽然我只是一个旁观者,但似乎也能感受到当年大家在这里为国家事业热火朝天大干一场的画面。
虽然我是一名90后,但对于上世纪六七年代的事物却非常感兴趣,尤其是那个时期的老房子,走在这样的建筑里,总幻想着自己也曾在这里奋斗过、挥洒过热血,也许那才叫青春吧。
不知道,你有没有去过或听说过安徽六安霍山县的“月亮湾作家村”?对这座老厂房有什么印象?欢迎留言评论。
合肥:允许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消息,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程序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对改建范围的界定包括,允许改建的房屋需是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通知》提出,降低租赁生活成本。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改建项目纳入奖补。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对于改建的审核,《通知》显示,合肥市将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建范围
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条件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改建原则。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改建规模。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三、改建程序
(一)提出申请。改建主体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材料、土地权属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建思路、改建方法、改建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报周期、改建后的房源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租金租期如何设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以及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改建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改建项目周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是否同意改建的会审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实施改建,依法办理二次装修改建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二)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四)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五)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具体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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