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及山西标准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2、,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山西发布三年行动方案,3、,2022年4月起,山西房屋建筑实行“拿地即开工”,4、,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5、,山西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及山西标准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 2、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山西发布三年行动方案
- 3、2022年4月起,山西房屋建筑实行“拿地即开工”
- 4、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5、山西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工程维护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责任同时转移。第九条 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通风、给排水、电气、采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工程内零部件无锈蚀和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八)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开发利用。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并制定工程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使用要求。
战时可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并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随时监控,视情启封检查、维修、保养。
对可能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维修保养、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对损毁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在规划和批准建设时,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区域内或者在建、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十六条 维修和改造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按照公用设施用地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响孔口使用的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山西发布三年行动方案
近日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布(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方案》明确,通过3年的努力,使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开发、交易是重点
《方案》整治内容中关于开发和交付的问题主要包括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未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和销售,或者超规划建设,导致购房人难以办理产权证书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款未全部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问题。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购房合同、广告宣传以及样板房严重不一致,房屋存在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且不积极帮助业主解决等商品房交付使用中的问题。
关于房屋交易,《方案》中明确的整治内容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茶水费”等费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变相涨价,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商品房经营者未同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商品房销售中的多种问题。
租赁、物业也在列
除开发和交易环节外,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违规行为也在整治范围内。《方案》明确租赁业务的整治内容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等多个方面。
对于物业服务,《方案》整治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并侵占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公共收费停车及其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规行为等方面。
关于三年行动的任务和时间节点,《方案》规定,2021年9月至10月,开展动员部署,成立工作专班;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排查问题线索;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启动整治。
来源:太原日报
2022年4月起,山西房屋建筑实行“拿地即开工”
2022年4月起,山西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 高瑞峰 摄
中新网太原12月16日电 (高瑞峰)16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2022年4月起,该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
山西省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四部门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该《方案》以2022年4月为节点,分为先行先试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
其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底为先行先试阶段,确定阳泉、长治、临汾、晋城4地住宅项目为试点,在建成区范围内先行先试;2022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广实施“拿地即开工”。
《方案》要求,各市要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工作跟踪督办机制。
同时,加大对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监管力度,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撤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方案》明确,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取得立项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完)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二)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决算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评估;
(四)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
(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
(四)工程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五)工程竣工图;
(六)审计部门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七)涉及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或者验收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应当书面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或者更正。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及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他批复文件;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节能、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批复;
(四)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山西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
12月27日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山西省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该《方案》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
《方案》提出工作目标,2021年-2022年,有序推进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建设工作,重点抓好一批典型试点,创新工作机制,实施一批示范农房建设、村容村貌提升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项目,探索有效推进工作的方法和路径。2023-2024年,全面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全省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全省农村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房建设品质明显提升,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需求,乡村特色风貌进一步显现,村庄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连片示范区。
同时,《方案》还提出四大类、18项工作任务,内容如下。
(一)提升村庄建设水平
1.严格规范农村建房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房屋选址应合理避让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管控“切坡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2.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坚持“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的原则,在村庄建设中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尊重自然生态和村庄肌理,坚持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提升农房服务配套和村庄环境,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布局要与周边农业景观、自然地形地貌充分融合,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不盲目拉直道路和追求大广场、大牌坊,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3.提升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演变规律,及时编制并大力推广符合农村实际的设计通用图集,合理布局农房居住空间、储物空间和生产空间等建筑功能空间,统筹考虑保温采暖、通风采光、卫生厕所、无障碍设施、抗震安全等要求,免费供建房群众选用。突出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加强对传统建造方式的传承和创新,鼓励使用乡土材料和绿色材料,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建设具有晋风晋韵和现代气息的山西民居。
(二)突出乡村特色风貌
4.全面提升村容村貌。深化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持续做好村庄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整治,消除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摆乱挂,清理残垣断壁和农村“四堆”,避免在墙体上过度低品质涂画,实现街巷干净整洁、农房立面整齐、环境和谐优美。对村庄出入口、公共空间节点和街道沿线风貌进行重点整治,打造环村风貌景观带,充分体现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利用空心院和闲置宅基地,改建成文化广场、农村幸福院、小游园,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5.塑造乡村特色风貌。研究提炼我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建筑的色彩和代表元素,出台农村民居优秀案例图集,突出晋风晋韵和乡土特色。充分利用村庄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引导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的空闲地栽种花草树木,通过对院墙、篱笆和小菜园等微观景观的改造,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塑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到2025年,全省完成1000个村庄建筑特色风貌整治。
6.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五年行动,在历史文化相对完整、区域特色鲜明、保护价值高、活化利用条件好的片区先行先试,支持开展传统风貌传统建筑保护修复、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人居环境改善、数字化保护、特色产业培育等项目,到2025年,550个中国传统村落实现数字博物馆建设全覆盖,建成一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完好、人居环境优美、康养休闲等特色产业发展成熟、保护管理机制基本完善的典型示范传统村落,打造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山西模式”。
7.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品,打造富有山西地方特色的乡村民宿,形成山西乡村民宿特色品牌。到2025年,全省创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25个、“山西美丽休闲乡村”300个,推出100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三)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服务
8.加强农村供水保障。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建设,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水泵、蓄水池、输配水管道、村级供水管道等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2021年维修改造农村供水工程3132处,巩固提升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条件。
9.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城镇周边的村庄,推动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于人口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推动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对于居住分散、污水产生量较少的村庄,推动采取单户或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2021年全省新开工60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0.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突出以城带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处理体系,推动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9%以上。重点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垃圾焚烧处理的比例。持续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四分法”,到“十四五”末,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村庄数量达到5000个以上。
11.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因地制宜选择清洁取暖技术路径,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设计”的理念,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取暖覆盖面。鼓励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推进燃气下乡,推动城镇天然气管道向周边农村延伸覆盖,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
12.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推动农村公路路网进村入户、向自然村延伸。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村民出行需求,按照“以通为主、结构多样、标准适宜”的原则,2021年推动新改建撤并保留较大人口规模(30户及以上)的自然村通硬化路600公里,加快农村旅游公路建设。
13.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实施农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极端天气预警,健全电网事件处置预案,提升农村供电保障能力。发展乡村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乡村全电景区。开展跨林线路隐患清理,消除电力山火隐患。做好农村电网滚动规划,结合偏远地区重点项目落地、新兴产业发展等社会用电需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
14.加强数字乡村建设。积极推动使用需求大、人口密度高、基础条件好的行政村和农业生产作业区、旅游景区、扶贫产业项目区等有条件地区实现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转型升级。2021年实施第六批电信普遍服务建设项目,在9个市655个行政村,每村建设1个4G基站,实现全省行政村光纤宽带和4G网络普遍覆盖。
15.完善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2021年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物流配送网络,支持供销、邮政系统仓储物流进农村,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6.严格落实“四办法”。在农房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好相关建房手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农房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农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为建房群众提供服务和指导。要尽快健全县级农房建设监理管理服务机构和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配齐专职人员,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17.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体系。深入落实《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由县级住建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定期组织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实施信用管理,提高农房建设队伍的技术水平和从业素质。要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建设公司、监理公司等,承揽农房施工项目,从源头解决散兵游勇建房、质量无法保证的问题。
18.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为路径,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在村庄建设中的各项权益,站在村民的角度选择最佳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增加村民参与感。建立村庄建设农民满意度调查评价制度,引导村民将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有关要求写入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章程,构建村庄治理机制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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