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钢结构连廊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前进行图纸审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2、,如何审查钢结构施工专项方案,3、,普通钢结构施工图有哪些审查要点,4、,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应该考虑哪些问题,5、,结构设计常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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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前进行图纸审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放样:包括核对图纸的安装尺寸和孔距,以1:1大样放出节点,核对各部分的尺寸,制作样板和样杆作为下料、弯制、铣、刨、制孔等加工的依据。
(2)号料:包括检查核对材料,在料上划出切割、铣、刨、制孔等加工位置,打冲孔,标出零件编号等。号料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配料表和样板进行套裁,尽可能节约材料。
2)应有利于切割和保证零件质量。
3)当工艺有规定时,应按规定取料。
(3)切割下料:包括氧割(气割)、等离子切割等高温热源的方法和使用机切、冲模落料和锯切等机械的方法。
(4)平直矫正:包括型钢矫正机的机械矫正和火焰矫正等。
(5)边缘及端部加工:方法有铲边、刨边、铣边、碳弧气刨、半自动和自动气割机、坡口机加工等。
(6)滚圆:可选用对称三轴滚圆机、不对称三轴滚圆机和四轴滚圆机等机械进行加工。
(7)煨弯:根据不同规格材料可选用型钢滚圆机、弯管机、折弯压力机等机械进行加工。当采用热加工成型时,一定要控制好温度,满足规定要求。
(8)制孔:包括铆钉孔、普通连接螺栓孔、高强螺栓孔、地脚螺栓孔等。制孔通常采用钻孔的方法,有时在较薄的不重要的节点板、垫板、加强板等制孔时也可采用冲孔。钻孔通常在钻床上进行,不便用钻床时,可用电钻、风钻和磁座钻加工。
(9)钢结构组装:方法包括地样法、仿形复制装配法、立装法、胎模装配法等。
(10)焊接:是钢结构加工制作中的关键步骤,要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和方法,严格按要求操作。
(11)摩擦面的处理:可采用喷砂、喷丸、酸洗、打磨等方法,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2)涂装: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考点
如何审查钢结构施工专项方案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 起重吊装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七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 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九条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供参考
普通钢结构施工图有哪些审查要点
个人觉得
第一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钢柱与钢梁分段是否满足吊装设备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的性能。
第二:节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焊缝、油漆、防火涂料等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
第四:是否有虚增工程量(有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的工程是按照施工图结算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的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如按照设计图结算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应该考虑哪些问题
剪力墙是高层建筑中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的主要抗侧力构件钢结构风雨连廊设计审查常见问题,它是薄壁构件,在平面内有很强的抗剪、抗弯刚度,但在平面外它刚度很小,如有较大出平面弯矩容易导致翘曲失稳,而出平面弯矩现有电算程序是未考虑的。因此“高规”7.1.7条要求控制剪力墙的出平面弯矩,当梁轴与剪力墙中心线不在同一平面时就会产生出平面弯矩,此时应按《高规》第7.1.7条要求设置扶壁柱,另一有效措施是将梁与墙的连接作成铰接(仅按构造设置负筋)。转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尤需注意,应设较大扶壁柱,且柱两侧应开“计算洞”。
4)悬臂构件问题
“高规”第4.1.3条规定:高层建筑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悬臂结构是静定结构只有一道防线,故高层建筑应尽量少挑或不挑。挑出构件应按“高规”3.2.9条规定验算“局部上浮”。
转换框架梁与转换次梁不宜出挑。如必须出挑时如L/h≥1.5,梁端应加斜撑(斜撑下端应支在下层楼盖处)以满足多道抗震防线要求,此时应按悬臂梁及按桁架分别计算,且各自单独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要求。
5)异形柱、短肢墙、普通墙混用问题
这种情况在设计中常会遇到,电算输入时异形柱按“柱”输入,短肢墙、普通墙按“墙”输入,构造要求按规范有关各自条文分别满足。
二)计算问题
1)凡是需要计算确定的构件设计单位均应进行计算并提供计算书。选用标准图时应注明标准图集号(重庆地区不应选用其他“地方标准图”,无法律效力)及所用参数。采用电算的,除电算计算书外,尚应提供原始计算资料(如面荷载、线荷载的计算),原始数据及总信息中参数取值应校对、审查无误后再输入。采用手算的应给出全套计算书,不能只给结果或仅提供部分计算过程。
大跨度梁、板及转换层梁应提供裂缝、挠度计算结果,转换层楼盖尚应提供弯矩、剪力包络图以及附加横向钢筋计算结果。预应力砼结构构件除强度、抗裂度、变形验算外还应验算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强度、及施工阶段承载力等。
2)设计单位应提供超筋超限信息,当出现超限情况时设计人应进行处理、解决,不能置之不理。
3)复杂结构及B级高度结构的计算按“高规”5.1.13条规定进行,对质量与刚度分布不均匀、质心与刚心距离较大的结构抗震计算应考虑耦连计算。
4)计算简图与实际情况应相符合,如:
错层结构计算时,当错层高度超过600,错开的楼层应各自作为单独层参加结构整体计算,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
屋顶为斜屋面时也不应简化为平屋面计算。
当单层厂房砼柱与屋架为铰接时应按排架计算,不应按刚架计算。
地下室周边挡墙,当考虑用柱作支点时,除在整体计算时应考虑岩土侧压力(静止土压力)外,尚应对柱子进行土压力作用下的局部受弯验算,建议不用柱子作挡墙支点(柱子主要承受竖向压力)而用楼盖作支点,挡土墙按单向支承连续板计算等等。
5)岩石地基(中风化或微风化岩层)上筏板计算:当验算地基承载力时可以“平均计算”,即用筏板上各段墙体荷载总和除以筏板面积看是否超出地勘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筏板厚度按冲切计算确定,而配筋则按局部弯曲计算确定,且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当筏板上各部位计算配筋值相差较大时,可取中间值整体配筋,而在局部增加附加钢筋。
当筒体承受荷载很大,采用筏基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时,宜作桩筏基础,主要荷载由桩承受,小部分荷载由筏板下岩基承受。桩宜布置在剪力墙交汇点,筒体转角,不宜布置在“空档”处。(不要追求桩在筏板上“均匀”布置)
6)对电算结果应进行分析,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发现电算结果不合理或局部异常时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予以解决,不能盲目照搬电算结果。
三)设计、审查中常见问题及疑难问题
1)“大规范”(如混凝土规范、抗震规范、荷载规范等)与专门规范(如地基规范、边坡规范、高规、预应力规范等)的规定有出入时,宜按专门规范执行,因为专门规范考虑得更细些。
2)处于露天或潮湿环境的结构构件,应按二a或二b类环境进行设计,设计采用材料,构造等应与所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
3)非嵌岩柱下基础断面应足够大才能固定柱子,一般E2I2/E1I1=5~8(I1、I2分别为柱子和基础截面的惯性矩)可根据柱底弯矩、剪力大小确定。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在基础两主轴方向加连系梁或在桩顶加承台,承台挑出长度<0.8h(承台厚度),h≥1.0M。连系梁或承台下的土层应夯填密实。当为嵌岩基础及桩顶已是岩层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但柱子纵筋应插于桩周纵筋之内。(当桩较小时个别钢筋也可插入桩顶承台内锚固)
当桩支承剪力墙,而部分墙体超出桩范围采用承台支承时,应验算承台板的抗剪、抗弯承载力,如超出范围过长宜采用地基梁支承方式。
4)剪力墙下采用桩基加托梁方式支承时,托梁因在地下可不考虑抗震,其配筋除按计算外,尚应按高规10.2.8条框支梁“非抗震设计”的规定配置,如符合深受弯构件条件可按深受弯构件计算、配筋。
托梁与桩之间计算时应按铰接,梁按连续梁或简支梁计算。
5)对“地基规范”10.1.6条的要求,当岩层为砂岩、泥岩等时,应在委托详勘时要求地勘单位探明场地在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不良地质现象存在,而对于岩溶地区则应按10.1.6条要求逐桩检测。
6)当建筑地基内有人防洞室或轨道交通隧道等而又需保留时,基础的处理视洞室埋置深度而定,当埋藏较浅时若采用跨越式结构处理,此时跨越结构与洞室应完全脱开,互不干扰。当洞室埋藏较深时可验算洞顶、洞壁岩层的强度,必要时洞室可加衬砌进行整体考虑。
7)桩上部在土层中时一般应在两个方向设连系梁,当厂房跨度较大时,可在开间方向设连系梁,而在跨度方向加大承台长度或加强地坪刚度。连系梁配筋按“措施”3.11.3条9款按柱最大轴力的0.05(6度地区)配置受拉钢筋。此时钢筋应沿梁周边均匀布置(不应仅集中于上、下边)且锚固长度≥laE。如连系梁兼作托墙梁时,梁应按拉弯构件配筋,此时上、下边钢筋主要抗弯,而腰筋则主要起抗拉和抗扭作用。
8)墩基础在“技术措施”3.11.1条5款有规定:L<6M或L/D<3时按墩基计算。墩基实际上即短桩,由于它较短一般不计侧阻力,如岩层埋藏浅墩基嵌入岩层中,则其计算与嵌岩桩相同。
9)采用人工换填垫层、强夯等地基设计时应注明所要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压实系数及检测、验收要求。
10)异形柱框架结构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不设钢筋砼抗震剪力墙。
11)多层框架结构局部有转换时,可不按框支结构考虑,抗震等级一般仍按框架结构选取,仅转换梁、柱抗震构造措施等级提高一级,其钢筋可按计算及“抗规”6.3.3条、6.3.8条要求配置。
结构设计常见问题探讨?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结构设计常见问题的探讨,以供参考。
结构设计中相当部分构件的设置,规范仅给出了最低限值或建议取值,实际设计过程中各人的理解不同可能对整个设计带来相当大的区别。还有部分是属于概念设计的范畴,尤其值得我们一起探讨。
一.关于超长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9.1.1条中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为55m,而7.1.2条则规定当采取后浇带分段施工,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或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且有充分依据的,伸缩缝间距可适当增大。这两条使我们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较难把握。工程实例中超过55m就设置伸缩缝,这显然是很难保证的,但采取后浇带分段施工后究竟应控制房屋长度多少而不至于产生裂缝等不良现象呢?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各地区的温差及混凝土不同的收缩应力。按照苏州地区的经验,单层房屋超过55m在70m以内时,采取设置施工后浇带及相应的构造加强措施后,不设置伸缩缝是可行的,这在笔者长期的工程实践中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多个工程均未产生严重的裂缝。但在结构设计中必须对梁柱配筋进行概念上的调整。首先是长向板钢筋应双层设置,并适当加强中部区域的梁板配筋,笔者认为中部区域作为一个中点必然受较大应力,而两侧梁柱,特别是边跨的柱配筋必须加强以抵抗温度应力带来的推力,而超长结构在角部容易产生的扭转效应也须我们在设计中对角部结构进行加强。当框架结构超过70m时,笔者认为必须采取特殊的措施才能不设置伸缩缝,譬如说采用预加应力,掺入抗裂外加剂等等,而且作为超过70m的结构,必须对温度及收缩裂缝采取定量的分析,并相应施加预应力,这在许多工程实例中应用的效果也是众目共睹的。如果对超长结构,不能有效的分析清楚受力情况,笔者建议还是应按规范要求设置伸缩缝,毕竟建筑上缝只要处理得当还是不影响观瞻的。
二.关于桩筏基础中筏板取值:
桩筏基础设计中对于筏板厚度的取值,一般是先按建筑层数估算筏板厚度,常规是按层数x50mm来估算。譬如说一幢十八层的小高层住宅,我们则先按18x50mm=900mm设定筏板厚,然后再根据排桩情况,分别验算角桩冲切,边桩冲切及墙冲切,群桩冲切。一般情况均为角桩冲切来控制板厚,但笔者在这里主要强调一个短肢剪力墙结构下的群桩冲切,短肢剪力墙结构由于墙体不封闭,故取值群桩冲切边界时有相当大的困难,而群桩冲切由于桩群重叠面积较大,应是一种不利状态。笔者一般是取值几个大层间近似作为冲切边界,所围区域内短肢墙体内力则作为抗力抵消,虽不完全准确,但区域放大后,边界的开口效应有所削弱,是可行的。
三.关于板面设置温度应力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1.9条规定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域内,钢筋间距宜取为150~200mm,并应在板的末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1%.对于这一条设计人员的理解又会产生出入。什么区域属于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区域?笔者认为对于规则较短的建筑物我们可以在各楼面边跨及屋面层设置相应的温度应力钢筋,而对于超长结构,则建议在超长结构的长向均应设置双层钢筋。其余部位则可因人而异,功能重要的区域设置,有条件的建设子项设置,而不必过于强调。另外有一点,当地下室筏板厚度大于1200mm时,笔者建议在筏板中间配置温度收缩应力钢筋以抵抗大体积混凝土所产生的收缩及温度应力,配筋量笔者建议取1/2筏板厚的0.1%,且不小于φ12@200。
四.关于梁上起柱是否设置附加钢筋:
笔者曾遇到某些工程梁上起柱及次梁上面都在梁中附加横向钢筋,有的同志甚至在弹性梁基础中柱下梁内亦附加钢筋,这完全没有必要。虽然这是偏于安全的一种做法,但如果计算不需要则就是浪费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2.13条规定,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箍筋,吊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宜采用箍筋。因此次梁放在主梁上面及梁上起柱,主梁是不必设置附加横向钢筋的。《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就是如此的。但还是有相当多的设计人员认为梁上起柱应设置横向钢筋,其理由是柱的轴力(集中荷载)会通过柱中的纵向钢筋传到梁截面。这就不对了,柱轴力是由柱截面的混凝土传到梁的上表面,而不是由柱内钢筋传递的,否则独立基础内岂不是也要设置吊筋了?这一类问题我觉得搞清楚了在工程实践中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五.关于梁筏基础板筋位置:
弹性梁筏基础,由于考虑水浮力下底板所受向上的反向力,设计人员会要求筏板面筋能置于地梁主筋以下,而地梁配筋有时较多甚至配置双排筋,再加上梁箍筋则施工中引起板筋的弯折相当困难,遇到人防工程则更难施工。笔者认为从受力传递过程来说,板筋设置必须准确,但考虑施工困难及相应板保护层的损失,建议可以作适当放松,我院地下工程说明中规定底板面筋应有一半钢筋经斜折后放置在支承基础梁主筋下面,伸入梁内不小于15d,这是合理的。
六.关于地下室墙迎水面保护层: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2.1条规定,墙在二a类环境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20mm,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4.1.6条规定防水混凝土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故常规设计中我们取外墙保护层厚度50mm,且根据GB50010-2002第9.2.4条要求在保护层内加配φ6@150单层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保护层厚度为20mm.笔者认为在计算墙板裂缝时墙板的计算保护层至少可以按30mm来折算,以考虑钢筋网片的有利作用,这对于节省墙体配筋效果明显。也有设计人员保护层厚度取20mm即可,笔者也持赞同态度。
七.关于强柱弱梁的设计理念:
强柱弱梁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而提出的。柱破坏了建筑物整个都会倾覆,而梁破坏则仅是某个区域失效,因此柱较之梁破坏的损害更大,当前我们的经济已高速发展,我们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定要将这一概念设计贯彻下去。其一必须严格控制柱轴压比,我们目前的计算均是基于小震下进行的,如果小震下柱子轴压比过高,则大震下地震力将对边柱产生一个巨大的附加轴力(有文章研究表明约增加30%),则柱子根本不可能有这点安全储备,在大震即会破坏,那又何谈大震不倒呢?笔者认为轴压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宜超过0.9%,且我们对柱断面及配筋设置时应分部位处理,建议边柱,角柱应适当加强,特别是角柱,建议应全柱加密箍筋,且配筋率不宜小于1%.所有框架柱,不包括小截面柱,笔者建议纵筋均应大于20,且柱筋品种不宜过多,矩形截面柱尽可能对称配筋。而对梁配筋笔者则建议应配足梁中部筋,而支座筋则可通过调幅让其适当降低,以使地震作用下能形成梁铰机制,防止柱先于梁屈服,使梁端能首先产生塑性铰,保证柱端的实际受弯承载力大于梁端的实际受弯承载力。
八.关于剪力墙结构中的几个问题:
短肢剪力墙结构设计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处理不当经常会成为薄弱点,这也是抗震审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其一是对普通长墙的界定,高规JGJ3-2002第7.1.2条中规定一般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这就给我们带来一个困惑,高厚比为7.9倍及8.1倍的两种墙受力特性截然不同,由此而引起的配筋亦相差甚远(对四级剪力墙而言,短肢剪力墙在一般部位的配筋率要求大于1.0%,而普通墙则仅要求边缘构件配筋率0.4%,墙身部分配筋率仅为0.2%。)因此笔者在布置长墙时建议控制高厚比大于9,这样就与短肢剪力墙有所区分而不会混淆。其二是关于小墙肢JGJ3-2002第7.2.5条规定矩形截面独立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截面厚度的5倍,因为当墙肢高厚比较小时受力特性是脆性破坏,属抗震不利构件。因此笔者认为在剪力墙结构设计中应尽量避免次类构件的出现,特别是高厚比小于3的小墙肢应不出现,如出现建议一种是按构造柱考虑,不作为抗侧力构件,否则应按框架柱设计,尽量降低轴压比,加强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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