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加强档案库房建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档案室的密集柜怎么进行加固处理,2、,档案室加固后要检测吗,3、,档案库房“八防”要求和控制措施是什么?,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5、,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一般的档案密集架都安装有防倾倒装置!,第二、想要进行档案密集架加固处理、必须找专业人士!,第三、检修密集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今天给各位分享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加强档案库房建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档案室的密集柜怎么进行加固处理
第一、一般的档案密集架都安装有防倾倒装置!
一般市场上的档案密集架并没有加固的必要,很多厂家在生产档案密集架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密集架的稳固性和安全性这一问题,所以在生产的时候就会注重研发这一方面,最直观的操作就是在档案密集架上装上防止倾倒的装置,很大程度保证在档案密集架的荷载范围内不会出现倾斜倒塌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对档案密集架进行加固处理的!
第二、想要进行档案密集架加固处理、必须找专业人士!
不管是密集架的承重还是要对密集架进行加固处理,都涉及到力学和工程学的相关知识,在哪里放置加固梁比较合适?加固梁到底要放几根?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解决,才能说耗费较低的成本达到密集架使用功能的最大化!
第三、检修密集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我们在进行档案密集架加固的时候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最低一层的隔板和最高一层的加固方案肯定是不一样的,最低一层的隔板承重能力比最高一层的承重强,有时候就没必要对最低一层的隔板进行加固。并且在进行密集架加固的时候,我们可以对密集架整体做一个检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一般规格的密集架在一开始其实可以不用进行加固处理,在后期适当注意密集架的使用效果,爱惜使用,都会延长密集架的使用寿命!
档案室加固后要检测吗
当然要加固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这一步非常重要。需要先对档案室进行全面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的勘探和检测,当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了解档案室存在的问题之后,也能制定出更为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在完成档案室的加固工作之后,少数客户会发现档案室中所储存的部分重要文件被损坏,甚至有些文件在加固施工的过程中遗失不见,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在加固档案室之前,需要提前将档案室中的重要文件提前转移,可以只转移文件,也可以连文件柜一起转移。不管档案室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与否,想要高质量,快节奏的完成档案室的加固工作,最好联系知名的加固单位对档案室进行加固施工。和不同的加固单位进行合作,最终所能取得的加固效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档案室的质量问题较为严重,这时更应该委托口碑较好的加固单位,这类加固单位有着从业年限较长的施工师傅,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他们掌握着行业一流的加固技术,将档案室加固工作交给他们,他们会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档案室的加固工作。
档案库房“八防”要求和控制措施是什么?
根据《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第五章第一节规定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档案库房的“八防”要求是: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根据这些要求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档案库房保管应具有如下的控制措施:
1、档案库房应有防盗措施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一般库房要加设防盗门窗。
2、档案库房窗子要配挂窗帘湖北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防止阳光直射库内;同时库房照明装置应以使用白炽灯为宜,避免日光灯中紫外线对档案知张的破坏。
3、湿度较大的库房应配备去湿机及放置吸潮剂。
4、档案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迹象,库内严禁吸烟,要建立严密的防火制度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为防止档案发生鼠害,库房应定期检查并投放灭鼠药。
6、档案库房可通过洒冷水、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法减缓库内温度过高现象。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空调设备,以达到库房理想的温度。
7、为防止灰尘对档案的损害,库房最好加双层窗,同时利用吸尘器及时吸除档案柜架上的灰尘。
8、档案柜架应防止防虫药品,以防档案害虫破坏档案。
扩展资料:
档案室、档案库房布局安排设置,标准档案室规划标准:
(1)档案室要尽量安排在进出方便,便于应急处置和档案疏散搬运的地方。
(2)要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源的场所。
(3)要尽可能地避开底层和顶层。无法避开的,要做防潮和防漏处理。
(4)档案室要设置三室,即档案存放室(库房)(原则上要设过渡间)、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5)档案存放室(库房)门窗要有防盗功能,密蔽良好,大开窗的要做防光处理(要对窗户进行整改封蔽)。
(6)档案存放室(库房)装修时要考虑好柜架、照明、空调和除湿机的布局。
(7)档案柜架的排列和编号要遵循从左至右原则,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米;档案柜或密集架的间距为0.8米左右;柜架不应紧靠墙壁。所有柜架应以库房为单位统一编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档案库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档案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其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档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
举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者改变活动范围的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机构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破产、兼并、拍卖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受转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受转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未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自行转让或者销毁。第十六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按照国在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出资各方协商处理。
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复制件。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值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档案;
(五)城市交通运输设施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防灾以及人防设施方面的档案;
(八)城市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九)城市建设用地方面的档案;
(十)城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
(十二)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本条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内容执行。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城建档案归档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市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城市开发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三年内移交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责任和要求。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由持证档案员报送。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第十四条 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的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所有权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第十六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第十七条 需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保管期内应定期修复和复制,其装具成本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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