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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最新完整版2021(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最新完整版2021年)

贵阳加固设计公司 2周前 ( 11-23 13:57 ) 6438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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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21年消防新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编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形成研究报告和规范草案。

02

2021年6月局部修订完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主要修订内容: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设置,组合建造的分隔,以及新能源汽车库的相关要求等。

03

2021年6月局部修订完成《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中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以及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主要修订内容:细化适用范围,增加坑道、地道工程要求,明确消防控制室设置规定,消防排烟竖井与地面建筑防火间距,平时使用为餐饮功能时防火防烟分区、装修、防火分隔、消防措施要求,明确人防地下商场、过街通道中主要人员疏散通道最小宽度和隔墙设置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内部柴油电站各专业设置要求;明确防烟楼梯间设置有相应通风采光窗井时的防烟系统设置要求;明确消防配电系统平时、战时转换措施规定,明确平时消防疏散指示、出口指示标志及配电与战时工况设置规定,明确平时消防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战时利用规定;补充各个消防系统的防护要求。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最新完整版2021(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最新完整版2021年) 结构桥梁钢结构施工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二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二)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消防新规范2021

禁止行为要求: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 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 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 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 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0.0 前言

对建筑师来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建筑规范,是每个建筑师(包括方案设计师)首先必须掌握和遵守的法规文件,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但众所周知,规范原文的防火设计逻辑、组织结构和文本语言,并不很方便在日常建筑设计中,按建筑师的设计逻辑和设计流程进行使用,对于设计图纸的校对审核时也有不便之处。

因此,我们根据自己在建筑设计工作中的经验,对规范的内在设计逻辑进行整理、提炼和重组,以速查汇总表格的形式,尽可能系统明晰的表达。这样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辅助建筑师进行防火设计,也有利于初学者对规范的理解掌握,提升学习规范的效率。

因为是初次进行此类工作,能力有限,难免会有错漏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们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改进工作。

此外,规范中还有一些存在歧义和不易理解的局部,还需要在未来的版本中予以汇总并向有关专家请教解决。

十多年前,我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就在工作导师范亚树先生的指导下开始学习防火规范,并产生了整理规范的想法。从今年开始,一方面为了提升公司设计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作为整个天造地设联盟进行设计培训的基本教材,我们正式开始了防火规范的整理工作。经过公司诸位同事的共同努力,完成了第一版的规范汇总表,在此对多年来帮助过我们的前辈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本次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速查汇总表》已经分作五期,发表在我们天造地设联盟公众号。整合版也会近期在公号提供下载。

以后我们还会不定期更新迭代本汇总表,并逐步开展其他规范整理、培训教程等专业工作,并在此分享给同行和全社会,希望能和众多同行们一起,为行业和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让行业发展更加健康和美好。

本汇总表的制作人员:

总负责:袁牧。

总图:潘漾。大平面:杨硕。小平面:潘静。特殊类型:张雨川,范牧易,孙祯华。构造:杨金戈,余东亚。附录:费璇。

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逻辑

虽然规范原文并未系统解释整个防火设计的基本思路,但从条文和说明的字里行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1 防止蔓延:

防火设计的最基本方法,是分隔原则,避免火灾的无限蔓延,将火灾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内。

因此在最宏观层面,就是将建筑物分离布置,避免火灾蔓延到其他建筑,这主要通过防火间距来实现,并且极大影响到整个城市规划的基本面貌。

在建筑物内部,同样依靠这一方法,也就是防火分区的有关规定,通过防火分隔构件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面积不大的区域,当一个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至于蔓延到其他分区,避免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不同楼层间则默认自然分为不同分区,由于火焰天然容易上升,垂直方向的分隔更是重中之重。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规范并不考虑多个防火分区同时起火的小概率事件。

在构造层面上,同样重点防控火焰容易蔓延的部分,如垂直空间、缝隙、外立面保温层和设备管线等。

在建筑设计中,首先要在总图和平面上注意间距和分区的划分,同时在构造层面注意构件的耐火性能和截断火焰蔓延的措施。同时因为火灾中有毒烟雾也是重要的伤害来源,因此对烟雾也同样采取类似的分区隔离原则。

2 保障逃生:

在控制火灾蔓延的基础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逃生的问题。因此,规范中大量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火场中人员的逃生。

这主要体现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路线的安全、宽度和长度,不同等级安全区域的设置、防排烟设施、构件耐火时间等规定,以保障火场中人员能够安全、快速的逃离火灾区域。

在设计中,主要是注意在进行建筑功能和水平垂直交通组织设计时,就要充分结合防火疏散逃生要求,避免后期修改造成困难。特别是在疏散交通上,规范默认的是双向疏散的原则,无论走廊还是房间,都立足于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方向选择,因而对交通组织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另外防排烟设施对立面、屋面和机房管线影响很大,但很多规范不在本规范中,需要额外注意。

3 便于施救:

除了自行逃生之外,也需要为消防员进入火场救援提供设计支持,规范思路是将救援线路与逃生线路的多层次对接,将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消防电梯等消防构件与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安全空间连成一整个救援-逃生体系。

在设计中需要安排好这些特殊场所和构件,形成顺畅的救援体系,以达到规范的具体规定。

4 便于灭火:

规范同时也针对组织灭火作了很多规定,主要是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消防栓等规定,便于自动系统和消防员进行灭火。

在设计中涉及到总图、道路、平面等多个层次的规定,需要针对扑救场景和技术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

5 特殊建筑类型:

此外,规范是偏重实践的,而非以理想的设计逻辑进行编写。因此针对实际存在的主要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娱乐观演老幼病、设备机房、地下室等,都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多是迁就具体建筑类型的实际惯常情况,而非通用规定,所以较为缺乏共同性。对此本表尽可能进行了汇总和归纳,但并不能完全条理化,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对照执行。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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