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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最新)

漯河钢结构设计公司 2周前 ( 11-15 22:24 ) 896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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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我市民办学前教育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规范健康发展,建议:

一、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政策。落实好普惠性幼儿园政策,开发相关课程,提升教学质量,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帮助落后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二、给予场地支持。办学场地的问题是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关键,民宅办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解决办学场地的问题,一方面要协调规划审批部门,在新建小区中预留幼儿园的办学场地,另一方面要逐步解决民宅办学的安全隐患问题。

三、鼓励兼并重组。提高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准入资格,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四、不断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拓展资料】

一、我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6月,我市有民办幼儿园577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51.24%,在园幼儿数为47,258人, 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59.98%,专任教师人数为3020人。

二、关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2019年4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老城区 (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019年8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县(市)为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依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办园规模的建设用地”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建设布局规划和人口变化趋势等统筹编制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目前我市正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统筹编制我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从源头上解决办学场地问题。

(二)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的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环境。近年来,我市结合民办教育专项整治、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清查、“三无”幼儿园专项治理等,已建立起“三无”幼儿园查处整治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形成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了我市民办学前教育办学市场,依法维护了合法举办者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结合年度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针对园舍为民宅的民办幼儿园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逐渐引导各民办幼儿园积极选择符合设置标准的园舍办园。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资质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机制,建立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立体培训网络;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全市学前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强化民办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工作力度,有效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中我市已经将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方面纳入全市园长培训规划,比如今年7月份在成都举办的全市学前教育专项高级研修活动中,民办幼儿园园长占了大半。

(四)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提高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把提高质量作为今后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我市围绕这一要求,坚持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准绳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托,通过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县区行”、幼儿园规范办学专项督查等方式,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督导,将其业务管理、安全管理、师资培训、职称评定、督导评估等和公办幼儿园一起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优质公办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引导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吉林省公立幼儿园没有工商许可证如何办理五证合一?

1,五证: 第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第二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 第三个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第四个是《建设工程施工证》(建设局), 第五个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局)。

2,预售证是五证里最后一个办理的证件,是房管局负责审批办理的,你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如果预售证已经办理出来了,说明该小区的五证是齐全的,可以放心购买的!

in%�b2H�o�C6);" 3,大产权房是可以办理出预售证的,而小产权房是明令禁止买卖的,更不用说没有预售证了。

4,大产权房是可以网签,在房管局做备案的,小产权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的。

5,大产权房是可以支持银行按揭贷款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做银行抵押贷款的。

二、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三、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幼儿园,是指个人开办的收托三周岁至六周岁儿童的园、户及各类幼儿班、学前班等幼儿教育组织形式(以下统称个体幼儿园)。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个体幼儿园,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个体幼儿园是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和集体兴办幼教事业的必要补充,属于个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第五条 个体幼儿园的任务和作用。

(一)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方便幼儿就近入园,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解决幼儿入园难的问题。第六条 城市的个体幼儿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农村的个体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体幼儿园业务领导。第七条 个体幼儿园要接受卫生部门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开办个体幼儿园的条件第八条 个体幼儿园应设置在环境安全的居民区,具有坚固安全的房舍及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符合卫生标准和保育教育要求。第九条 个体幼儿园要远离主要街道。室内要宽敞明亮,清洁通风,温度适宜,空气新鲜,具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木质桌椅;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活动场地,要清除一切影响幼儿健康和危害幼儿安全的因素。第十条 个体幼儿园要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要具备相应数量的教(学)具、玩具、图书和乐器,要具备供幼儿饮食、睡眠、洗漱的条件和适合幼儿用的厕所。第十一条 个体幼儿园的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原则上应为一比十五至一比二十。第三章 个体幼儿园的审批及用房收费第十二条 开办个体幼儿园,主办人要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幼儿教育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具备开办条件的,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持个体幼儿园《备案证》,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园。

代办幼儿伙食的个体幼儿园,还必须同时到当地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个体幼儿园停办或迁移时,须经原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履行停办或搬迁手续。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的用房收费(使用自有私房除外)可按省规定的有关公房计租的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计租、交纳房费。所用水、电、煤气等收费应按居民住宅所用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五条 个体幼儿园冬季取暖和炊事用煤,由物资部门根据采暖面积按民用煤价格供应。第四章 办园人员、保教人员的条件及职责第十六条 办园人员和保教人员必须具有热爱幼教工作的事业心和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而且要定期到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医院进行检查,并有健康证明。第十七条 个体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履行保教职责,原则上应从幼儿师范学校、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师班和职业高中幼师班毕业生中选聘。

现任个体幼儿园教师除教龄较长,胜任本职工作者外,均应逐步取得省教委颁发的幼儿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分为《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受过职业培训。

个体幼儿园的保教人员要接受教育和卫生部门的培训。第十八条 办园人员和保教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内容和要求,对幼儿进行体育、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六科教学,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科学地安排好一日生活;要努力开发幼儿的智力,要开展多种多样、生动健康的游戏活动和体育活动,要面向全体幼儿,注意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保证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成人化”。第十九条 办园人员和保教人员要搞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入园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后要及时组织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并要注意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保证幼儿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第二十条 要全心全意做好管理和教育幼儿的服务工作。不得对幼儿责骂、恐吓;不得在园内悬挂、张贴和摆设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吉林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最新) 建筑消防设计

吉林教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

导语:以下是在吉林教师教学工作中关于《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工作内容法律条文的规定,需要了解相关规章制度的教师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各、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吉林省普惠性幼儿园补贴标准2019

5606万元。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和市县学前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7606万元,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2000万元。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补助资金5606万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聘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具有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购买补充教学器具和幼儿园校舍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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