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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屋加固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拆除,是指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为整体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规范处置的施工行为。
第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委托人,不得明示、暗示、私下串通被委托人改变鉴定、检测结论,不得违反抗震修复、加固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修复及加固、拆除施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包人。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办理。
第八条 地震灾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单位、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九条 鼓励在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工作中,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第十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范围及实施:
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
(一)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
(二)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加固措施;
(三)应急评估结论为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通过加固措施可使用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鉴定结论为拆除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
对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对安全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不服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以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向所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房屋安全鉴定受理通知书》,推荐不少于3个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三)鉴定机构在约定的时限内向委托人作出鉴定报告,并向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报告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鉴定。
受损房屋建筑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第三章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修复、加固。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与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对应的工程加固设计。
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只能承担原设计项目的工程加固设计。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抗震设计、修复、加固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轻微受损的,按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通过修复施工,恢复到震前状态;
(二)中等以上破坏、具有加固价值的,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
工程技术措施无法执行或不能达到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结构补强。
第十八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务设施,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建筑,有计划、有步骤的作出加固及重建实施计划。
具有文物价值的房屋建筑抗震修复、加固,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修复、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传统风格及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三)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依法组织验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加固工程依法应当实施工程监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
第二十条 可承担房屋建筑加固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一)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二)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
属第(二)项规定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加固业务按其资质许可对应的房屋建筑施工范围开展加固业务,但必须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正在设计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工程设计、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抗震修复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 房屋建筑拆除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
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以委托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的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持有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论发出的《地震破坏房屋拆除通知书》;
(二)城镇单位、居民原房屋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完成对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其拆除房屋规模,将其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拆除方案,并将拆除作业方案报发出 《地震破坏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方案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可承担房屋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一)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拆除业务按其资质许可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范围进行。
第五章 鉴定费用及修复加固工程计价
第二十六条 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鉴定单位属社会机构的,按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费用由房屋产权管理的同级政府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鉴定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应履行社会职责,由同级政府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收费,应当按照支援、服务于灾区人民的原则,按省物价部门新制定的优惠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区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应执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其配套计价规定。
修复、加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发包人认可的加固措施方案、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执行期间内材料计价必须按照市(州)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由政府出资的抗震加固工程,依法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检测及抗震修复、加固、拆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鉴定机构、承包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给委托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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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加固的施工方案文本
第一章 编制依据 2
1.1 招标文件 2
1.2 施工图 2
1.3 主要标准、规范 2
1.4主要法规 2
第二章 工程概况 3
2.1工程简介 3
2.2 设计概况 3
2.3工程特点 4
第三章 施工部署 5
3.1工程管理目标 5
3.2施工组织建立 5
3.3施工总体部署原则 9
3.4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10
3.5与业主、监理等四川商场加固改造设计方案的配合措施 11
第四章 施工准备工作 13
4.1技术准备 13
4.2劳动力组织准备 13
4.3材料准备 14
4.4主要机械设备准备 14
4.5施工现场准备 15
4.6 现场施工用电准备 15
4.7现场施工用水和消防准备 15
4.8 试验工作计划 15
第五章 主要项目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17
5.1拆除施工 17
5.2植筋或化学锚栓施工 17
5.3钢筋绑扎 18
5.4模板支设 18
5.5 CGM灌浆料施工 19
5.6粘碳纤维布加固施工 20
5.7脚手架工程 22
第六章 主要施工管理措施 23
6.1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23
6.2工期保证措施 25
6.3安全消防措施 25
6.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28
第七章 工程交付、回访及维修 30
7.1工程交付 30
7.2工程回访 30
7.3工程服务及保修 30
加固公司能出设计加固方案吗
加固公司能出设计加固方案的,他们也有资质设计,是专业的,工程加固资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需要对工程加固的具体的方法、方式、内容、工艺、技术、技术手段进行指定。加固公司就是拥有这种特种专业施工资质的加固企业。
房屋加固并不是简简单单大的房屋加固这么简单,房屋加固是有一个程序的。先是要做房屋检测鉴定,做房屋检测鉴定是为了了解房屋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来呈现出来,然后是做加固设计,根据鉴定报告的情况来制定加固方案,这样才能根治房屋所存在的问题。
加固方法有:
通过用压力注浆法,基础托换法,静压锚杆桩纠偏法和加深基础法等方法加固了各种复杂地基。采用粘钢和粘碳纤维法加固梁柱。采用改变结构传力途径法加固了钢构架、混凝土屋架。通过综合的加固改造解决现实中的工程中的复杂的难题。
楼房加固设计之加固的合理性:
在进行楼房加固设计时必须要关注加固的合理性,无论是楼房整体加固还是楼房局部加固,切不可忽略其合理性,而且在选择加固材料时一定要选择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的材料,不然就会严重影响加固施工质量。加固设计方案是服务于加固施工的,合理的加固设计可以减少加固施工的难度。
楼房加固设计之加固设计细节问题:
在加固设计时一定要关注细节问题,如加固施工选材、加固施工技术操作等问题看似小事,但是一旦忽略就很容易出现施工质量及安全问题,因而在加固设计不能忽视一些细小的问题。在加固设计中,要考虑到每一个细节的地方,把加固施工中遇到的难题也是要设计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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