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以及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幼儿园教室尺寸国家标准,2、,2022幼儿园课程标准是什么,3、,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2022,4、,幼儿园的设计规范,5、,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首先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幼儿园装修设计之活动室设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幼儿园活动室面积要足够,还有有合理的平面形式和尺寸,来满足孩子们的日常活动需求,2.活动教室要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性能,3.幼儿园活动室的高度应该符合幼儿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以及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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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室尺寸国家标准
首先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幼儿园装修设计之活动室设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幼儿园活动室面积要足够,还有有合理的平面形式和尺寸,来满足孩子们的日常活动需求。
2.活动教室要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性能。
3.幼儿园活动室的高度应该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的规范的要求,不应低于2.8m。
4.室内的装修和教具要符合儿童使用的尺寸,还要注意细节安全方面的设计。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的规定:幼儿园活动室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每班50平米左右。
(1)为了提供活动室的平面的使用效率,其平面形式通常以矩形为宜,且长宽比不宜大于2:1。应以矩形的长边作为采光面较为理想,以充分获得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
(2)为了使活动室内部空间有一种活泼感,并在外部体形上产生幼儿园建筑的独特个性,也可以适当的打破矩形活动室的传统模式,应采用其他几何形如八边形、六边形等或将矩形的某一边进行形式变化,从而增加平面形态的活泼感。
活动室由于宽、进深尺度都相对较小,因此采用砖混结构的形式,造价经济、施工简便。但由于窗间墙较宽,限制了南向窗户的面宽尺寸,使室内光线不明亮,且幼儿望窗外的视野由于窗间墙的阻隔而显得空间局促。为了克服上述的缺陷,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cia用半框架或全框架结构形式。这样,活动室南向窗户面积可以开足,大大提高了室内的亮度,而且视野很开阔,对于活跃室内气氛和促进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都大有益处。
幼儿园活动教室的面积尺寸为9-10米,而深度一般保证5.6-6.6m为宜,所以幼儿园活动室面积尺寸建议为:9m*6m(使用面积为50.46平方),或9.9*5.6m(使用面积为51.78平方)。若采用方形面积为7.4*7.4(使用面积为51.84平方)的话,则要考虑的就是南北面都采光为好,最少也要保证一面能采到光,否则,这种方形的活动教室会因为深度过大而导致采光能力变弱,当然通风条件也会变得很差。
2022幼儿园课程标准是什么
劳动课程以丰富开放的劳动项目为载体,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人格品质。
此次课程标准强化了育人导向,教育方针具体化,着力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和关键能力等;优化了课程结构,加强实践性要求;加强了学段衔接,注重幼小衔接,基于学生在健康、语言、社会等领域发展水平,设计课程,注重活动化、游戏化、生活化的学习设计。
劳动课程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导向,围绕生活、生产、服务。以上图中的任务群为基本单元,构建内容结构。其中,生活方面包含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烹饪与营养、家用器具使用与维护。生产包括农业生产劳动、传统工艺制作、工业生产劳动、新技术体验与应用。服务包括现代服务业劳动、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其中,食育相关部分的要求:
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2022
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如下:
1 总则
1.1.本规范是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的的通用要求。
1.2本规范规定的教育装备,包括采购的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
1.3幼儿园教育装备应基于儿童的基本发展,基于儿童的个体差异,还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1.4幼儿园教育装备应充分体现儿童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儿童自主活动、自我管理,避免装备中存在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5幼儿园教育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6本规范未涉及的装备(如:厨房、保健室等)配置应依照相关部门制订的要求实施。
2 安全要求
2.1幼儿园以幼儿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园区内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过道应留有足够的宽度,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降低儿童的安全风险。
2.2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觉、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健康,如:室内场所有充足的照明设施,沿马路的活动室做好隔音、防噪措施,卫生间(盥洗室)做好通风防臭措施等。
幼儿园配备的器械、图书、玩具、教育工具和辅助材料等产品应与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2.3幼儿园装修及基础设施的添置或更新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装置的安全型插座。
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有开合功能的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家具类的边角以圆弧形为宜。窗户和护栏边不得放置幼儿床或可攀爬的物品。
2.4幼儿户外活动场地要确保有草坪、沙土地等天然软质地面。禁止配备不锈钢材质器械(防止反光),配备中大型运动器械时,器械与地面安装处必须浇筑地基或辅助加固等措施,防止器械的倾斜、下陷和倒塌。
运动器械有上下、摇摆、攀爬、滑动等运动过程的,对应下方必须有软质地面或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幼儿掉落、碰撞、摩擦等产生的伤害。
此外,器械与器械、器械与建筑物、器械与树木等都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具有悬荡功能的运动器械,与其他运动器械的间距要大于悬挂装置(绳子、链子)的长度。
2.5幼儿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自制玩教具,重视自然材料和再生性材料用作自制玩教具。自制玩教具在设计、制作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的工业废旧物品,不建议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幼儿园的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班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规范以下几点
1 保证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2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3 执行节约土地、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
4 精心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条件下,节约建设投资。
5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6幼儿园建筑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严禁置于有自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地带。
7幼儿园建筑与有危险发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与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场所毗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8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近设置。
9园内严禁高压输电线及架空燃气管道穿过。
10幼儿园园址宜选择在便于周围家长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镇住宅区内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宜设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每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
2.应设全园共用场地,其面积为:S=180+20(n-1)㎡2。
3.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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