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以及档案库房加固方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档案室的密集柜怎么进行加固处理,2、,档案室加固后要检测吗,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一般的档案密集架都安装有防倾倒装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档案库房补强加固施工,以及档案库房加固方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档案室的密集柜怎么进行加固处理
第一、一般的档案密集架都安装有防倾倒装置!
一般市场上的档案密集架并没有加固的必要,很多厂家在生产档案密集架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密集架的稳固性和安全性这一问题,所以在生产的时候就会注重研发这一方面,最直观的操作就是在档案密集架上装上防止倾倒的装置,很大程度保证在档案密集架的荷载范围内不会出现倾斜倒塌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对档案密集架进行加固处理的!
第二、想要进行档案密集架加固处理、必须找专业人士!
不管是密集架的承重还是要对密集架进行加固处理,都涉及到力学和工程学的相关知识,在哪里放置加固梁比较合适?加固梁到底要放几根?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解决,才能说耗费较低的成本达到密集架使用功能的最大化!
第三、检修密集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我们在进行档案密集架加固的时候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最低一层的隔板和最高一层的加固方案肯定是不一样的,最低一层的隔板承重能力比最高一层的承重强,有时候就没必要对最低一层的隔板进行加固。并且在进行密集架加固的时候,我们可以对密集架整体做一个检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一般规格的密集架在一开始其实可以不用进行加固处理,在后期适当注意密集架的使用效果,爱惜使用,都会延长密集架的使用寿命!
档案室加固后要检测吗
当然要加固,这一步非常重要。需要先对档案室进行全面的勘探和检测,当了解档案室存在的问题之后,也能制定出更为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在完成档案室的加固工作之后,少数客户会发现档案室中所储存的部分重要文件被损坏,甚至有些文件在加固施工的过程中遗失不见,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在加固档案室之前,需要提前将档案室中的重要文件提前转移,可以只转移文件,也可以连文件柜一起转移。不管档案室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与否,想要高质量,快节奏的完成档案室的加固工作,最好联系知名的加固单位对档案室进行加固施工。和不同的加固单位进行合作,最终所能取得的加固效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档案室的质量问题较为严重,这时更应该委托口碑较好的加固单位,这类加固单位有着从业年限较长的施工师傅,他们掌握着行业一流的加固技术,将档案室加固工作交给他们,他们会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档案室的加固工作。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第九条 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
(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超过3厘米,且案卷要素完备并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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