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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网架工程监理控制措施)

宁波加固设计公司 2周前 ( 11-23 02:31 ) 6199 抢沙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网架工程监理控制措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钢结构施工如何检查施工质量,请详细说明,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条件是什么,3、,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控制要点,4、,施工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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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如何检查施工质量,请详细说明

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试行 2002.4.1)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 17-8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 18-8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 700-8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9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 81-9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82-9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10.中国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02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9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13.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监理企业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施 工以及轻型钢结构和网架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的旁站监理检查工作。 超高层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工程还应执行专门的规定,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旁站监理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 1. 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 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前相关情况检查填写津监(钢)-01表 (1)施工、设计等建设参与各方的资质条件; (2)施工、设计等建设参与各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质条件及; (4)分包单位资质及负责人; (5)焊工合格证、有效期限、施焊条件、发放单位; (6)安装、验收及土建施工用的测量仪器定期鉴定情况; (7)基础验收情况; (8)设计对连接材料、焊缝无损探伤和吊装的要求; (9)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等连接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外观检查; (10)钢构件和连接材料贮运条件; (11)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设计要求作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 (12)钢柱等主要构件标记齐全; (13)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14)高强度螺栓连接预拉力或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15)高强度螺栓表面硬度检查报告; (16)网架球节点试验报告; (17)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18)施工交底; (19)工序交接手续; (20)安装方案;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施工前24h向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签署意见。 2.旁站监理时检查的主要内容: 构安装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钢)-02表 (1)施工部位或构件; (2)本班在岗工程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3)全数检查本班焊工考试合格证、认可范围、有效期、起重工上岗证; (4)检查焊条烘干情况及记录填写; (5)焊缝检验记录; (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检验记录; (7)试件见证取样人员、送样人员、时间及试件编号; (8)焊接: A.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的焊脚尺寸; B.焊缝外观质量和焊缝缺陷; (9)高强度螺栓连接: A.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平整度和清洁度; B.高强度螺栓穿入方式和方向及外露长度; C.高强度螺栓初拧、终拧质量; D.扩螺栓孔检查; E.扭矩扳手使用状态; (10)钢结构安装: A.地脚螺栓位置、垫板规格与柱底接触情况; B.钢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志; C.安装顶紧面; D.现场组对精度。 (11)钢网架: A.焊接球、螺栓球精度及表面缺陷; B.网架螺栓紧固。 上述工作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全数目测检查并在上、下午各进行两次测量检查。监理日记由责任 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真实地填写,不得编造,必要时由照相或摄影配合监理日志的记录内容。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3.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后旁站监理相关情况检查填写津监(钢)-03表 (1)焊缝探伤报告; (2)高强度螺栓终拧质量; (3)钢结构安装尺寸偏差; (4)座浆垫板允许偏差; (5)柱子垂直度; (6)钢架垂直度、侧向弯曲允许偏差; (7)钢构件顶紧面的安装质量; (8)承受动荷载构件允许偏差; (9)现场焊缝组对间隙; (10)钢结构整体垂直度; (11)钢结构整体平面弯曲; (12)主体结构总高度偏差检查; (13)钢结构的外观质量; (14)网架支座锚拴的紧固; (15)网架结构节点板及杆件的外观质量; (16)焊接球、螺栓球及杆件的外观质量; (17)网架结构拼装允许偏差; (18)网架结构完成后的挠度检查; 上述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而后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并评估、 签字,最后由总监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意见。 (四)旁站监理检查要点: 1.钢结构的安装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2.钢结构检测单位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资质证书。 3*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GB 50205-2001第5.2.2条 4.钢结构工程原材料 (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 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GB 50205-2001第4.2.1条 (2)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GB 50205-2001第4.5.1条 (3)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 GB 50205-2001第4.6.1条 (4)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GB 50205-2001第4.7.1条 (5)网架杆件可采用普通型钢和薄壁型钢。管材可采用高频电焊钢管或无缝钢管;当有条件时应采用薄壁管 形截面。杆件的钢材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规定采用。 JGJ7-91第4.1.1条 (6)用于承重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和钢板,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技》GB/T1700 规定的Q235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16Mn)钢材。当有可靠根据时,亦可采用其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他牌号的 钢材。 CECS 102:98 第3.3.1条 5.钢结构所采用的连接材料: (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GB 50205-2001第4.3.1条 (2)*焊接采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 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GBJ 17-88第2.0.5、8.2.1条 (3)焊条、焊剂和粉芯焊丝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工艺文件规定的烘干时间和温度进行烘干,低氢 型焊条经烘干后必须放入保温筒内,随用随取。 JGJ 81-91第4.1.6条 (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GB50205-200第4.3.4条 (5)*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 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 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 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GB 50205-2001第4.4.1条 (6)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检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GB 50205-2001第4.4.2条 (7)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检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GB 50205-2001第4.4.3条 (8)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 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 裂纹或损伤。 GB 50205-2001第4.4.5条 (9)对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O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 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a、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受力试验,其试验破 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受力为合格; b、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 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GB 50205-2001第12.3.3条 6.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 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GB 50205-2001第5.2.6条 (2)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 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GB 50205-2001第5.2.3条 (3)T型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t为板 厚);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 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GB 50205-2001第5.2.5条 (4)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 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板厚1h确定。 GB 50205-2001第5.2.7条 (5)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GB 50205-2001第5.2.10条 (6)*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 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 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 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 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 3034.2、《建筑钢结构 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GB 50205-2001第5.2.4条 (7)焊缝观感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度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 除干净。 GB 50205-2001第5.2.11条 (8)*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前应熟悉冷弯薄壁型钢的特点和焊接工艺所规定的焊接方法、焊接程序和技术措施,根据试 验确定具体焊接参数,保证焊接质量; 二、焊接前应将焊接部位的铁锈、污垢、积水等清除干净,焊条应进行烘干处理; 三、型钢对接焊接或沿截面围焊时,不得在同一位置起弧灭弧,而应盖过起弧处一段距离后方能灭弧, 也不得在钢材的非焊接部位和焊缝端部起弧或灭弧; 四、构件所有焊缝的弧坑必须填满,钢材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咬肉。 五、必须清除焊缝表面的熔渣; 六、焊接成型的型钢,焊接前应采取反变形措施,以减少焊接变形; 七、对接焊缝施焊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焊接措施(如预留空隙、垫衬板单面焊及双面焊等 方法),以保证焊透; 八、电阻点焊的各项工艺参数(如通电时间、焊接电流、电极压力等)的选择应保证焊点抗剪强度试 验合格,在施焊过程中,各项参数均应保持相对稳定,焊件接触面应紧密贴合。 GBJ 18-87 第9.1.5条 7.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 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GB 50205-2001第6.3.7条 (2)*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规范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 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GB 50205-2001第6.3.1条 (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结果应符合规范规 定。 GB 50205-2001第6.3.2条 (4)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 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 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GB 50205-2001第6.3.2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GB 50205-2001第6.3.3条 (5)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终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 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GB 50205-2001第6.3.8条 8.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地脚螺栓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保护螺的措施。 JGJ 99-98第10.2.5、11.2.5条 (2)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顶面标高 0.0 -3.0 水平度 l/1000 位置 20.0 GB 50205-2001第10.2.3、11.2.3条 (3)高层钢结构底层柱的地脚螺栓螺母止退可采取双螺母,或用电焊将螺母焊牢。 JGJ 99-98第11.2.4条 (4)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固)紧固应符合设计 要求。 GB 50205-2001第10.2.1、11.2.1条 (5)*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 (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支撑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支撑面 标高 +3.0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GB 50205-2001第10.2.2条 (6)钢结构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 系。 (7)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GB 50205-2001第10.1.6条 (8)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GB 50205-2001第10.1.8条 (9)钢屋(托)架、桁架、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表10.3.3 钢屋(托)架、桁架、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 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跨中的垂直度 侧向弯曲矢高f 允许偏差 h/250, 且不应大于15.0 l≤30m 30ml≤60m l60m l/1000,且不应大于10.0 l/1000,且不应大于30.0 l/1000,且不应大于50.0 GB50205-2001第10.3.3、11.3.4条 (10)单节柱的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h/1000,且不应大于10.0。 GB 50205-2001第11.3.2条 (11)*吊车梁和吊车行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GB 50205-2001第8.3.1条 (12)*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11.3.5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单层钢结构允许偏差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允许偏差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H/250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整体程度上来说工程的质量上的验收当然是在全部竣工以后的,但是期间每一项小的分部工程的竣工,相信建筑单位内部也会进行自我检测的。在当今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的情形之下,建筑市场当中的这些单位对于竣工验收的相关事情也高度关注。我们下面要了解的内容主要就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也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有: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时验收的内容有哪些?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三)工程概况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 (1)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4)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3)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 法规 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条件主要就是包括以上十点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参与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这些人员都是具备一定的资格的,而且,在国家有关单位检测之前确保施工单位自己已经自我检查过一遍了,对于有些特别重要的施工部分是会进行抽样检测的,其实这对于那些建筑内的单位来说都是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

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控制要点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建设单位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2、制定监督实施细则。

3、为需要工厂监督的子项目实施人员。

4、收集钢结构施工信息。

5、检查钢结构工程检查项目所需的实验室资格。检验内容要求: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伤检测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钢结构防腐和防火涂层试验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钢结构接头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机械连接紧固件,高强度螺栓机械试验,厚度大于4mm的钢板检验。

6、监督钢结构的生产和安装。

7、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施工监理,是指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监理

施工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定义是什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在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二)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三)上述编制、审核、审定者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亲笔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和身份证号。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过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深度虽未超过3m(含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流沙、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遂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七)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八)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九)跨度30m以上或单层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钢结构,重量300吨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网架结构施工。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挑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能力的,可以在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专家库分为省、设区市两级,分别由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整合当地安全技术人才资源,组织设立。第七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从省级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证审查。(一)开挖深度超过8m的深基坑工程。(二)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18 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2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4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三)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四)起重量超过300吨的起重吊装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交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议,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机构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并介绍方案编制审核情况;需要从当地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的,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 (三)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专家组书面审查报告应当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四)施工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要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将专家组意见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实登记制度和验收制度;在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好识别登记,纳入内部管理程序,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按专家组审查报告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专职安全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跟踪落实,并履行好检查验收手续,不得无故变更。对于实际情况有变化、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审查,并履行审查签字手续。第十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在大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要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于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认证审查报告实施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详细的监督计划,实施跟踪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法定审查程序和安全责任。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停工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被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和施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按季度逐级上报至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旁站监理细则或方案),比如什么情况下须编制。编制包括那些内容、须要谁审核等。有没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看你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隐蔽项目都需做旁站的,包括土方回填、柱梁节点钢筋、砼浇筑、防水、保温以及水电等相关隐蔽工程均需做旁站记录。《旁站监理细则》由专监编制,总监审批。

如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

拂晓啊 - -

干嘛这么小气 ..

好歹4级的人了...

0分?

OTL...

而且你题目并没说清楚啊!

不知道怎么回答 ..

话说这样的题目出200分也不过多卅

去这里看看有没有用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

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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