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屋顶光伏合作框架协议是关于在乙方的屋顶安装和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合同。根据该协议,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该系统产生的电力。乙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电费,并在需要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保证其屋顶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乙方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光伏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分布式屋顶光伏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协议主体相关
- 甲方:
- 在分布式屋顶光伏合作框架协议中,甲方通常为投资方,如在[1]中的湖北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专门投资光伏电站、分布式能源的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业务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投资开发光伏电站及分布式能源项目。
- 乙方:
- 乙方往往是拥有屋顶资源的一方。像[1]中的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屋顶资源并能提供建设场地及其他配套建设条件。
二、合作基础与前提
- 资源与需求互补
- 甲方有资金和投资开发的能力,想要利用乙方的屋顶资源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乙方则拥有屋顶资源,如厂房、园区和住宅楼屋顶及其空地等资源,希望通过与甲方合作,实现屋顶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且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能获得优惠的光伏电力供应等利益。例如[1]中提到的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项目场地(包括屋顶等资源)投资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 项目定义明确
- 对“项目”“项目场地”“项目公司”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在[1]中,“项目”指按照协议由甲乙双方合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屋顶及空地资源投资开发的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场地”涵盖乙方自有的或和由乙方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经营主体所建设并拥有物业运营管理权的厂房、工业园区、住宅楼屋顶及其空地等。
三、合作模式
- 分步开发
-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方式
- 模式一:当项目场地能够消纳大部分光伏电力时,由项目公司与该项目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基于模式一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 模式二:当该项目场地无法消纳大部分光伏电力时,采取项目公司有偿使用项目场地(即支付场地租金),光伏所发电力全部出售给当地供电公司的模式,项目公司与该项目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基于模式二的屋顶租赁合同。并且如[1]中所述,如果针对某项目场地的合作最开始采用模式一,但后期该项目场地的用电量出现下降,无法消纳大部分光伏电力时,项目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方式更改为模式二,并且对该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场地管理单位应配合项目公司完成相关合同和补充协议的修改和签署,并配合项目公司完成对光伏电站的技术改造。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 甲方权利与义务
- 权利:在[1]中提到同等条件下,甲方就项目场地拥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优先合作权。
- 义务: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且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履行相应的责任,如在模式一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执行相关操作,在模式二下按照屋顶租赁合同执行相关操作。
- 乙方权利与义务
- 权利:如果电站建成后,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乙方可能有权利以优惠价格获得光伏电力使用,不过这需要根据具体协议约定。
- 义务:乙方或由乙方控制的项目场地管理单位负责向甲方提供项目场地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场地的具体位置、厂房屋顶或空地的面积、厂房建筑图和结构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厂区配电系统图、厂房内配电系统图、近一年用电量信息、近一年电费单、厂区物业公司(或其他运营工业园区或住宅小区的单位主体)三证、各建筑土地证及房产证等,并且要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项目的推进情况,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如[1]所述。
五、合作决策与排他性
- 在合作决策方面,[1]中提到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同等条件下,甲方就项目场地拥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优先合作权。即在协议有效期内,除相关方给予乙方的合作条件优于甲方外,乙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本协议定义的项目进行合作。
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流程
光伏电站投资回报率分析
分布式光伏合作案例研究
屋顶光伏项目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