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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房屋抗震加固方法相关规定?
- 2、抗震加固有哪些政策性文件或条文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
- 4、政府对抗震节能环保建筑补偿的包括哪些
- 5、校舍建筑结构抗震加固?
- 6、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房屋抗震加固方法相关规定?
【学员问题】房屋抗震加固方法一般规定?
【解答】1、房屋抗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加固方法选择规定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
1)、单向框架宜加固为双向框架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的措施。
2)、框架梁柱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或贴钢板加固。
3)、房屋刚度较弱、明显不均匀或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
2、当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出现裂缝时,可灌注环氧树脂浆等补强。
3、当墙体与框架柱连接不良时,可增设拉筋连接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当墙体与框架梁连接不良时,可在墙顶增设钢夹套与梁拉结。
4、女儿墙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5.2.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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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加固有哪些政策性文件或条文
1.0.7条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建筑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采用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1.0.11条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公司,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规程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2.2条: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的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应以抗震鉴定报告为依据。
4.1.3条: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9.2.1条: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采用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条:房屋抗震加固施工不得因局部拆除而造成主体结构的次生破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住;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列支。产权归己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政府对抗震节能环保建筑补偿的包括哪些
抗震补贴政策主要体现在抗震建房补贴方面,农房抗震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补助为辅,每户补助资金7700元。
有三类情形不纳入申请范围,一
是已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
二是镇街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农户;
三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重复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法律分析:抗震改造新建房屋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参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一般农户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农房抗震防灾对象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将收入水平较低、农房抗震性能较差的农户,纳入补助对象范围。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示和申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和申报,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和县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工作程序,与建房农户逐一签订协议或合同。
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均应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开栏张贴公示,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校舍建筑结构抗震加固?
一、抗震加固设计方针
抗震加固设计应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一)安全适用:确保经加固后的房屋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二)经济合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结构加固效果,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最重要的结构关键部位。(三)技术先进:按不同后续使用年限要求,区别对待、采取成熟有效、施工工期短的加固技术,兼顾教学楼的正常使用。
二、抗震加固基本原则
抗震加固设计应注重概念设计,以提高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为目标,确保加固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采用合理的抗震加固措施。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维持原有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抗震加固着重于提高结构抗侧力性能和延性、建立或完善抗震多道防线、加强整体性,而不以提高结构承受静载能力为目标。(三)结构加固的关键部位(如:承重墙、柱、梁、梁和屋架的支座等部位)。(四)建立多道抗震防线: 1、砌体结构后加构造柱、圈梁、钢拉杆。 2、框架结构增设抗震墙或支撑等。 3、建筑的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4、抗震加固设计中,应采取成熟、可靠、安全、环保的材料和技术。 5、当无地勘资料时,可参考附近场地的地勘资料或现场查看结构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而决定补勘与否。
三、校舍抗震加固
1、校舍抗震加固工程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应尽量兼顾经济性、便于操作性进行设计。若优化设计后,测算加固费用仍超新建工程费用70%以上时,宜拆除重建。 2、校舍抗震加固工程暂不考虑保温节能设计,对已有门窗、外墙面砖尽量考虑保留。 3、加固设计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满足条件的工程尽量不加固或少加固。 4、加固设计、检测等单位应在墙面(主要是内墙)铲除后实地勘察,根据现场情况完善加固设计。 5、超过现行规范规定高度、层数的教学楼,应通过抗震验算判别结构是否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然后进行抗震加固设计。 6、对于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老旧教学楼建筑,教学楼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图审查以《抗震鉴定报告》为依据。 7、采用砌体-框架混合结构的教学楼,分别按砌体结构和框架结构的要求进行抗震加固设计。 1)外走廊的悬臂梁加固。宜在梁底加设型钢托梁进行加固。对于单跨框架结构,若在悬臂梁尽端增加框架柱,应保证节点的刚性连接构造,悬臂梁应按框架梁进行加固。新增框架柱并不承担楼面原有静荷载,结构计算模型应准确反映实际情况。2)楼梯间的梯段斜梁、梯板、休息平台梁、柱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休息平台梁支座处增设构造柱。梯段斜梁和休息平台梁采用扩大断面、增设受力钢筋、加强箍筋、包角钢等措施。3)混凝土构件加固。一般采用加设型钢托梁、加大截面、增设受力钢筋、加强箍筋;外包型钢加固;粘贴碳纤维加固等方法。4)墙体加固。山墙、填充墙等砌体墙体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单面或双面钢筋(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增设钢筋混凝土板墙;四角和纵、横墙交接处外设构造柱、圈梁;5)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砖砌女儿墙、栏杆的加固。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局部拆除、降低高度、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或压顶梁。6)预制板加固。对楼地面预制板面层较好的(如地砖、水磨石、新近找平的面层),预制板加固建议采用角钢支托法加固,且保证预制板与上、下墙体有可靠连接;对楼地面预制板面层较差的(如找平层已开裂、破损的),预制板加固可采用少浇叠合层法加固,但必须保证新老砼结构粘结牢靠,且凿除面层时不能破坏原预制板结构的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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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拆除,是指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为整体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规范处置的施工行为。第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六条 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委托人,不得明示、暗示、私下串通被委托人改变鉴定、检测结论,不得违反抗震修复、加固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修复及加固、拆除施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办理。第八条 地震灾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单位、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九条 鼓励在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工作中,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二章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第十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范围及实施:
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
(一)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
(二)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加固措施;
(三)应急评估结论为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通过加固措施可使用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鉴定结论为拆除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
对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对安全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不服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抗震加固后续使用年限、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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