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旧房拆除补偿标准涉及多方面因素。拆迁补偿应基于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市场价值、重置成本以及区位条件等。补偿方案须考虑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生活状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需公开透明地制定补偿政策,保障居民权益,同时鼓励社会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北京旧房拆除的相关补偿标准
(一)城市旧房拆除补偿标准
- 房屋补偿费
- 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周转补偿费
- 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奖励性补偿费
- 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拆迁补贴面积 = 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商品房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例如因拆迁搬家,可以要求搬家补助费;如搬迁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按公假处理,工资、资金照发。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使用性质,按一定标准,获得一次性停业停产综合补助费(适用于非住宅房屋)。
(二)农村旧房拆除补偿标准
- 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或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计算方式为(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 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 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三)特殊情况的旧房补偿标准
- 住宅房屋
- 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拆迁补偿外,还可以依据被拆房屋所在区、县的区位要求获得地级补偿。出租的私有住房,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不获补偿;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可以根据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所在区的当时普通商品房价格折算,扣除给房主的拆迁补偿后,其余额作为补偿。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后,要求拆迁补偿。长期居住自建房屋,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适当补偿。住房困难户,只要经过认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
- 非住宅房屋
- 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主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拆迁补偿,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基本下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余额作为拆迁补偿;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只有房主获得拆迁补偿。
- 农民宅基地上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情况)
- 如果被拆除房屋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在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重置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获得补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部分,只能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价款的20%获得拆迁补偿。
- 公益事业房屋
- 管理人有权要求按照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者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规划统筹安排。
- 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 按照原建筑面积的建筑造价结合剩余期限,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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