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以及停车场规划方案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停车场入口是否不能设置在距离城市主干道50米以内?,3、,公园设计,停车位个数应该怎么确定???,4、,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5、,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6、,请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以及停车场规划方案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 2、停车场入口是否不能设置在距离城市主干道50米以内?是否有规定?
- 3、公园设计,停车位个数应该怎么确定???
- 4、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 5、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
- 6、请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停车场系机场内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附近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放场所。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机场规划和保障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规划设计应遵守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机场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第五条 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应当协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实施监督。第六条 机场候机楼、宾馆停车场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由民航机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管理。第七条 车辆流量较大的候机楼停车场,要组织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按顺序派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第八条 凡到民用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必须申请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机场客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机场运营。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机场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有机场客运许可证件,无许可证者不得进入机场运营;
(三)车辆应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严禁任意停放车辆,或私揽业务,强拉乘客;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骗、敲诈乘客;
(五)严禁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倒卖外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机场治安管理和交通违章的行为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车场入口是否不能设置在距离城市主干道50米以内?是否有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 1989年1月1日执行)规定: 第4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规定: 4.1.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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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停车位个数应该怎么确定???
主要看户型《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9、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请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 设计方案 (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 相 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 停车场的 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 关规定 收取停车管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停车场的 规划,并 对 停车场的 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对 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 关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 停车场的 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 国家 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 停车场的 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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