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阜阳钢结构设计公司

北京房屋改造拆除补偿标准最新(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

北京房屋改造拆除补偿标准的最新规定,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这些标准可能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对搬迁费用的补偿、对未使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对于因拆迁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在分析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房屋的位置、面积、新旧程度、周边环境等。还需要考虑拆迁户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最终的补偿金额将根据上述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一、北京房屋改造拆除补偿标准相关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例如在一些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拆除,会依据周边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价值补偿。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 搬迁补偿
    • 不同区域和类型房屋标准有所差异。如北京通州区张湾镇村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A类(已登记或已取得规划建设手续且入户调查时客观存在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而B类(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使用至今的未登记房屋)、C类(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未登记房屋)和D类(2013年3月28日(含)之后建成使用至今的未登记房屋)房屋不给予搬迁费。
    • 在其他普通住宅房屋改造拆除时,也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补偿,以弥补被征收人因搬迁产生的成本。
  • 临时安置补偿
    • 同样以通州区张湾镇村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A类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发放期限为四个月;B类、C类和D类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 若涉及大规模的房屋改造拆除项目,对于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通常会根据当地的租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临时安置补偿的标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
    • 如通州区张湾镇村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A类和B类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C类和D类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在一些商业街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房屋进行改造拆除时,如果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就需要考虑经营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会根据经营的规模、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四)其他补偿和奖励

  •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 在通州区张湾镇村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A类和B类房屋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也可选择据实评估补偿;C类和D类房屋不给予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 对于普通住宅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会根据装修的档次、附属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补偿。
  • 提前搬迁奖励费
    • 以通州区张湾镇村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按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或按A类房屋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
    • 这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改造拆除工作而设立的奖励措施,在很多房屋改造拆除项目中都有类似的奖励规定。

二、不同类型房屋改造拆除补偿情况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

  • 根据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 例如,拆迁补贴面积可按照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计算(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若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等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二)非成套住宅房屋

  •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三)成套住宅房屋

  •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三、特殊情况的补偿规定

(一)未登记房屋

  • 以北京通州区为例,在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 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使用至今的未登记房屋(B类房屋),参照重置成新价评估标准的90%给予拆除配合费;
    • 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未登记房屋(C类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按时腾房并配合拆除的,可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拆除配合费;
    • 2003年3月28日(含)之后建成使用至今的未登记房屋(D类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和拆除配合费。

(二)特困户房屋

  •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在计算拆迁补贴面积等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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