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发布,编号为(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该通知于1997年发布,主要涉及北京市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问题及相关政策。通知中明确指出,自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购买的公有住房价格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计算方法将在后续通知中详细说明。通知还强调了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如购房补贴、贷款优惠等,以鼓励市民购买公有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5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
二、房价计算公式及付款方式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三、教师购房优惠政策
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四、最低售价规定
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
五、公共维修基金交纳标准
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8年3月31号,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1997年4月1日
北京公有住宅历史价格趋势
1997年北京职工购房补贴政策
北京市房改政策对现今影响
北京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