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北京市在停车场管理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和优化。以下是对北京停车场新规定的详细摘要:,,1. **停车设施规划与设置**: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及使用均受本条例约束。,2. **有偿使用与共享原则**: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的原则,旨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并促进可持续发展。,3. **价格行为规范**:要求经营管理单位执行明码标价,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4. **智慧停车系统建设**:自2023年4月起,北京市已实施智慧停车系统技术要求,以提升信息化水平。,5. **电动汽车泊位比例**:规定电动汽车泊位应不少于10%,燃油车需占电动车泊位。,6. **运营服务规范**:自2021年7月5日起,《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正式实施,提出针对电动汽车的特殊要求。,,这些新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北京市的停车市场,还推动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发展。
北京停车场相关新规
一、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新规(2024年12月起实施)
- 小区周边临时停车场设置需业主共同决定
- 在停车需求高、住宅小区外有场地的地方设置临时停车场,须首先经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不能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随意“圈地”设停车场收费。之前规定小区设临时停车场面向社会收费要提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资料,但存在个别小区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达成协议,业主对相关情况不了解导致投诉的情况。新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共有部分改变用途或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的,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临时停车场设置流程规范
- 提交报告: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时,要向所属区(园区)停车管理牵头部门提交停车场设置的书面报告。
- 查勘与会商:牵头部门对符合规划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车位数及类型、标志标线、应急设施、相邻单位意见建议等进行现场查勘指导并论证会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委备案。之前设置临时停车场一般由城管部门征求交警部门意见后审核实施,个别地方存在未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街道等单位意见,存有占用消防通道、私自扩大占用面积等问题,新规明确由多部门联合现场查勘指导,更加科学合理。
- 临时停车场的要求
- 保障相关通行与环境安全:应当保障行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市容环境达标,不得占用人行道及规划绿地,不得借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出入口,不得堵塞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妨碍消防和市政设施使用。
- 设施配备要求:投入使用前应平整场地,施划泊位标线,设置无障碍车位和充电设施,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配备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道闸,将数据接入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完成设置后,经各区相关部门联合查勘指导后方可投用。
- 管理与维护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人既是运营管理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应做好停车秩序、保洁、消防安全等管理。日常运行由各地城管部门监管。在停用拆除方面,各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评估,对公众意见大、周边停车设施泊位充裕、严重影响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行、影响消防安全等情形的临时停车场依法依规停用。
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相关规定
- 临时停车设施设置规定
-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 居住小区周边停车规定
-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公共场所停车规定
-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 停车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 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规定
-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停车设施设置后十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北京停车新规对居民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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