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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二十一条(二十一条铁规)

商丘钢结构施工工程 2周前 ( 11-15 18:16 ) 258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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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铁路施工二十一条,以及二十一条铁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输营业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铁路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促进地方铁路建设与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地方铁路资源的作用。第五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地方铁路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地方铁路设施、设备,不得扰乱地方铁路建设、运输营业的正常秩序。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地方铁路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八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国家铁路网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口、公路等其它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能源、钢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地方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地方铁路建设和从事地方铁路运营。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四条 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依法接受省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省铁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第十八条 地方铁路建设应当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因地方铁路建设影响公路、管道、港航、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运输营业第二十条 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应当取得省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并经省铁路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新建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省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地方铁路临时运输营业许可。省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临时运输营业许可证。

临时运输营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

铁路施工四条禁今

第一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未经铁道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铁路施工二十一条,严禁担任上述工作。施工单位铁路施工二十一条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铁路施工二十一条,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条 路局各级干部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铁路施工二十一条,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严禁参加施工管理。

施工计划管理:

第三条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施工和超范围施工。

第四条 施工方案未审定、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严禁批准施工计划。

第五条 变更涉及LKJ基础线路数据变化的施工,未经电务处批准,严禁提前施工日期。

施工准备和施工预备会:

第六条 新建线路、道岔、信联闭等新设备预铺、安装、模拟试验完毕,未经预验或预验不合格,严禁组织新设备投入运用的施工。

第七条 未按规定召开施工预备会,严禁安排次日施工。

第八条 施工总指挥必须在施工前一日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作业内容、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及行车方式等与批复的施工计划进行现场核对,未进行现场核对或发现不符未经有效处理,严禁施工。

施工登记及命令下达:

第九条 施工预备会确定的施工总指挥、施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到位,严禁申请施工。

第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登记,严禁申请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命令下达之前,严禁进行影响行车安全和设备稳定的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严禁不按标准设置防护。

第十三条 严禁在天窗外进行联锁试验。

第十四条 严禁简化联锁关系试验项目及程序,或以施工单位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封联线。严禁违章使用手摇把。

第十六条 途卸路料开车前,须检查车门关闭、装载加固、道沿清理状态,未检查确认良好,严禁开车。

第十七条 架设便梁、挖沉井施工作业时,须对便梁状态进行检查,严禁状态不良便梁上线。

第十八条 在营业线上立、撤信号机柱和接触网支柱、敷设电缆及大型设备、材料搬运作业时,未设专人指挥、专人防护和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盯控,严禁作业。

第十九条 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大型运输车辆等工程机械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禁止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未设置一机一人防护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路料,严禁侵入未封闭线路的限界。

开通及限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开通前须检查施工机具、路料是否侵限,防护标志是否按规定施撤,未经检查确认良好,严禁申请开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开通前未经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进行双签认,严禁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开通或提速。

第二十三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严禁违反列车放行条件申请提速。

行车及其铁路施工二十一条他:

第二十四条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施工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编写,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未经施工调度室主任(副)、调度所主任(副)逐级审核,严禁发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扰动道床的线路、道岔施工,不能预先轧道时,开通后第一趟严禁放行旅客列车。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的机车(含工程机车、轨道车、接触网检修作业车),严禁通过施工开通后实际线路数据已变更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的机车(含工程机车、轨道车、接触网检修作业车),严禁通过未兑现施工计划、实际线路数据未变更的地段。

第二十八条 接发列车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进出站信号机接发列车。

第二十九条 施工路料、机具、设备未落实装载加固方案及有关规定,严禁进入营业线运行。

第三十条 未交付运营的新线上运行的工程机车、车辆,未按《机车过轨运用安全协议》和《车辆技术交接协议》经机务、车辆部门检查确认,严禁过轨营业线运输。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第五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八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施工二十一条(二十一条铁规) 结构地下室施工

铁路营业性施工安全禁令?

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性施工安全禁令

施工培训管理:

第一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未经铁道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严禁担任上述工作。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条 路局各级干部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严禁参加施工管理。

施工计划管理:

第三条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施工和超范围施工。

第四条 施工方案未审定、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严禁批准施工计划。

第五条 变更涉及LKJ基础线路数据变化的施工,未经电务处批准,严禁提前施工日期。

施工准备和施工预备会:

第六条 新建线路、道岔、信联闭等新设备预铺、安装、模拟试验完毕,未经预验或预验不合格,严禁组织新设备投入运用的施工。

第七条 未按规定召开施工预备会,严禁安排次日施工。

第八条 施工总指挥必须在施工前一日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作业内容、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及行车方式等与批复的施工计划进行现场核对,未进行现场核对或发现不符未经有效处理,严禁施工。

施工登记及命令下达:

第九条 施工预备会确定的施工总指挥、施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到位,严禁申请施工。

第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登记,严禁申请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命令下达之前,严禁进行影响行车安全和设备稳定的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严禁不按标准设置防护。

第十三条 严禁在天窗外进行联锁试验。

第十四条 严禁简化联锁关系试验项目及程序,或以施工单位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封联线。严禁违章使用手摇把。

第十六条 途卸路料开车前,须检查车门关闭、装载加固、道沿清理状态,未检查确认良好,严禁开车。

第十七条 架设便梁、挖沉井施工作业时,须对便梁状态进行检查,严禁状态不良便梁上线。

第十八条 在营业线上立、撤信号机柱和接触网支柱、敷设电缆及大型设备、材料搬运作业时,未设专人指挥、专人防护和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盯控,严禁作业。

第十九条 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大型运输车辆等工程机械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禁止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未设置一机一人防护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路料,严禁侵入未封闭线路的限界。

开通及限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开通前须检查施工机具、路料是否侵限,防护标志是否按规定施撤,未经检查确认良好,严禁申请开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开通前未经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进行双签认,严禁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开通或提速。

第二十三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严禁违反列车放行条件申请提速。

行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施工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编写,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未经施工调度室主任(副)、调度所主任(副)逐级审核,严禁发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扰动道床的线路、道岔施工,不能预先轧道时,开通后第一趟严禁放行旅客列车。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的机车(含工程机车、轨道车、接触网检修作业车),严禁通过施工开通后实际线路数据已变更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的机车(含工程机车、轨道车、接触网检修作业车),严禁通过未兑现施工计划、实际线路数据未变更的地段。

第二十八条 接发列车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进出站信号机接发列车。

第二十九条 施工路料、机具、设备未落实装载加固方案及有关规定,严禁进入营业线运行。

第三十条 未交付运营的新线上运行的工程机车、车辆,未按《机车过轨运用安全协议》和《车辆技术交接协议》经机务、车辆部门检查确认,严禁过轨营业线运输。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指由铁道部管理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法监督全路劳动工作;各用人单位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工作。第四条 铁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行业分级管理。铁路企业的基层单位,受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铁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应与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意见由铁道部制定。第五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种(岗位)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其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的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自行确定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行轮班工作制。第七条 铁路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照加班处理。第八条 全路各工种(岗位)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专门规定执行。第九条 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实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为本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第十条 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工资制度和国家及部管理的津贴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铁路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十一条 铁路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员相对集中,作业范围相对固定的运输、施工、工业等企业用人单位,以铁路分局、工程处、工厂为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基地以外施工的铁路施工单位,可执行施工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铁道部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铁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十三条 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并纳入设计规范、工程概算和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内容。第十四条 铁路行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将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铁路新职人员、转岗人员、晋升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第十五条 铁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由铁道部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铁路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设立养老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责保值增值。第十七条 铁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并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 铁路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铁路运输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以基层站段为主。铁路劳动争议的仲裁,由铁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就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不服从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当地或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铁路现行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谁?

我的理解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中标单位,建设管理者代表都是同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的转嫁安全风险.

关于铁路施工二十一条和二十一条铁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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