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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五纵、六横、七条线”指什么
在《河北省2020年高速规划》中河北省道路规划,明确河北省道路规划了这十八条路线的具体名称以及走向。
纵一河北省道路规划:隆化茅荆坝——承德——唐山——(天津)——黄骅歧口——海兴海丰
纵二:(北京)——廊坊——(天津)——沧州——吴桥——(山东德州)
纵三:固安——霸州——任丘——衡水——威县——大名
纵四:涿州——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磁县
纵五:沽源县九边城——张北——万全——涞源——满城——曲阳——石家庄
横一:平泉许杖子——承德——滦平巴克什营——(北京)——怀来——怀安
横二:山海关——秦皇岛——唐山——(天津宝坻)——香河——(北京)
横三:北戴河——乐亭——唐山港——(天津)——霸州——徐水——阜平
横四:黄骅港——黄骅——沧州——石家庄——井陉
横五:临西河西——威县——邢台——白岸——(山西左权)
横六:馆陶——邯郸——涉县
线一:张家口——丰宁——承德——宽城——青龙——秦皇岛
线二:宣化——阳原——东井集——(大同)
线三:(北京)——三河——香河——廊坊——涿州——涞源——水堡
线四:唐山——乐亭——京唐港
线五:沧州——河间——高阳——保定
线六:清河油坊——清河——南宫——宁晋——赵县——石家庄
线七:衡水——邓家庄——(德州)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河北省道路规划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河北省道路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河北省道路规划,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道路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开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研发,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发展规划,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形成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经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 编制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等相关规划,注重公路路网完善,公路等级、标准和服务水平提升,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当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公路附属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河北省道路规划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河北省道路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编制和实施好城市规划河北省道路规划,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对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河北省道路规划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河北省道路规划我省的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所有城市,包括市、工矿区、县城、设镇建制的镇。第三条 所有城市都要按照本条例认真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各项建设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第四条 城市的规模,按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一百万人口以上的为特大城市,五十万以上至一百万人口的为大城市,二十万以上至五十万人口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和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第五条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建设小城市。凡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除直接为本市服务的项目外,一般不再兴建大中型项目。大、中城市的郊区范围,本着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和满足蔬菜、副食品供应的原则确定。第六条 为便于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防止城市边缘扩大,大中城市规划区外三至五公里范围内划为“城市控制区”(经过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控制区”内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要求。对城市各项建设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注意继承、发扬民主传统,保持地方特色。第八条 城市规划要贯彻执行勤俭建国的方针。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要根据当地的特点,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原有旧城区要合理利用,积极改造,调整布局,改善环境。要特别注意节约用地,适当提高建筑层数,合理控制建筑密度。第九条 城市规划要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创造条件。在城市的上风和水源、河流的上游、城市居民区,不准建设有废气废水废渣、噪音、传染病源、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的项目,已有污染的单位要限期治理,不能治理的要转产或迁建。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改造的项目,要坚决执行污染治理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在风景游览区、休养疗养区和名胜古迹的保护区,不准建设妨碍环境的建筑物,已有的要限期拆除。第十条 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市长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专员、县长、镇长也要负责搞好县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规划及其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任务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总体规划分为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远期规划以二十年为规划期。根据自然、历史、资源、交通等条件和特点,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针,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和确定各项建设标准,评定、选择城市用地,安排功能分区,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确定工业、商业、科教卫生、文娱体育、农贸市场以及水源、主要工程设施等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一般以五年为规划期。按总体规划制定的各项原则,安排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和空间布局,确定住宅、公共建筑、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项目、数量和建设标准,为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具体化。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安排,对城市的居住区、主要干道、广场、车站、港口码头和风景游览区(线)做出建筑、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具体布置,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和环境面貌的要求,确定街道红线、道路线型、断面和控制点座标、标高,综合安排各种工程管网,为各工程项目设计提供依据。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工交、财贸、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先提出规划纲要,包括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针、总体布局的原则意见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基本要求,按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作为规划的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以适当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中各项用地要因地制宜。生活居住用地内,不得建设危害和污染居民生活环境的项目。有污染危害或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应安排在专门的工业区,并设防护绿带。易燃、有爆炸危险的企业和不是为本市服务的运输、储备、转运单位及危险品、有恶臭的仓库,应安排在市区以外的适当地点。铁路干线站场、机场和过境公路的布置,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和影响城市的安宁。
承秦高速公路介绍?
承秦高速公路是河北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五纵、六横、七条线”中的第一条,也是承德和秦皇岛两市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承秦高速公路,中达咨询给出如下相关信息介绍:
承秦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96公里,总投资150亿元。于2009年陆续开工建设,并已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通车。
承秦高速公路——开工建设
2009年6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秦高速公路(承德至 秦皇岛高速公路)正式开工建设。
承秦高速公路
承秦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公路规划方案中阿荣旗至深圳公路的支线——赤峰至京唐港公路的组成部分,也是河北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五纵、六横、七条线”中的“第一条线” ,承载着内蒙古东部、辽宁西部等地物流通港的重任。
承秦高速公路主要路段都位于燕山山区,其中 承德段起于承德南,与京承、承朝高速公路相接。途经 双桥区、 承德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止于 庙岭,与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相接,路线全长约94公里。其中,承德起点至下板城23.5公里路段为双向6车道,其余路段为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分别为100公里和80公里。秦皇岛段起于承秦交界处的庙岭,经八道河、青龙县城、朱杖子、隔河头、北寨,终点设于上徐各庄京秦高速与沿海高速相交处,路线全长99.8公里。
承秦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2011年12月30日,承秦高速公路市区至宽城板城段试通车仪式在承秦高速公路南互通主线站广场隆重举行。此路段的试通车,使市区与宽城、承德两县之间时空距离大大缩短,为破解承德市交通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2012年12月28日,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正式通车,这标志着这条在滦河流域下游和山岭崇山区穿过的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它拉近了承德与大海的距离,使得承德到秦皇岛之间车程由原来的4个多小时缩短为2小时;同时,承德、秦皇岛、北京旅游金三角的形态勾画完成。
2014年8月,河北承秦高速公路石门寨连接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进入通车试运营阶段。承秦高速石门寨连接线工程地处抚宁县北部,起点在承秦高速公路抚宁北出口,终点到达石门寨,路线全长31.187公里,完成投资6.7762亿元。石门寨连接线的建成通车,将打破秦皇岛市中部山区南北阻隔的现状,更好地发挥承秦高速辐射作用,缓解102国道通行压力,并由此带动城市空间向北延伸,拉动沿线旅游业及县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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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三条 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第五条 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第七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九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行政等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编制省道规划,应当使公路规划线位避开城市市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或者城市市区扩大后公路形成街道为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路确定为城市道路的,自确定之日起,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第十三条 公路规划要修改的,由公路规划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招标投标。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拆迁和安置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因进行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占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无偿划拨;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和滩涂上挖沙、采石、取土时,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公路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第十八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土地。第十九条 因修建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和其它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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