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标准谁有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 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系统布线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 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1.2 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1.3 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1.4 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 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 b)B 检验方法:目测。 4.1.6 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1.7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检验方法:用干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 绝缘电阻
混凝土加固规范勘误消防验收规范标准谁有(混凝土加固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