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河池钢结构施工工程

停车楼建设(停车楼建设研究分析)

河池钢结构施工工程 3周前 ( 11-23 07:40 ) 6698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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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停车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第八条 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提高停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停车场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选址要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与主要服务对象的距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九条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个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到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集团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院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第十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建的停车库(场)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到城市公共停车库(场)或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停车,服从停车库(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占道停车和在公共停车库(场)周围占道设置停车场。第十二条 经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取得《公共停车库(场)服务许可证》后,公共停车库(场)和社会单位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可实行收费服务。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库(场),应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由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期限改正,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主城区内的停车库(场),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站),仍由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其他区市县的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经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北京东城:胡同口建起立体停车楼,立体停车楼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北京的东城胡同口建起了立体的停车场,这样停车确实会方便许多,让一些找不到停车位的车主们解决了一大难题,因此关于这个立体停车楼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不错的,能够大大的让一些拥堵路段变得不再拥堵,也给车主们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这种立体停车场不仅可以节约占地资源,还能够用比较优惠的价格给居民们使用,比如说在一些胡同内,也解决了拥堵的问题,并且这对于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也是有很大优势的,立体停车场其实就是以空间换空间的概念去建设的,做到这种小型化端口化。

     每个城市可能停车都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特定时段就会造成各种各样的拥堵情况,这不管对于一个城市的整治还是居民们来说,都是特别不好的一件事情,而现在能够把这种闲置的空地变废为宝,确实还是能够解决一些停车顽疾,毕竟像很多老旧小区,停车是一个太大的问题。

   立体停车楼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可观的,不仅节约资源,也为更多胡同口或者是一些小区的居民解决了难题,以前大家都在胡同两端停车,等到一些居民下班回来之后,根本就找不到一个车位,而现在就变得非常方便了,下班回到家车辆停进立体的停车楼当中,很快就能回家,同时也把这个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解决了。

    北京所实施的这种立体停车楼的状况还是非常好的,至少这个胡同里变得干净又整洁了,曾经那些随意放的轿车也再也看不到了,这也为市民们散布,闲暇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和安全性,同时也更加方便市民们的出行,也许这是一个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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