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铁路施工八不准,以及铁路施工十不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营业线施工“八不准”制度是指的什么,能否具体说明,2、,中国中铁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3、,桥梁施工八不准,4、,铁路现场防护员红线是什么,一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二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三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四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五没有召开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须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它准备工作不准施工六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七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八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您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铁路施工八不准,以及铁路施工十不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营业线施工“八不准”制度是指的什么,能否具体说明
一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二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三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四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五没有召开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须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它准备工作不准施工六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七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八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中国中铁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您好!八不准内容如下铁路施工八不准:
一、进场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不准施工。对所有进场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铁路施工八不准,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铁路施工八不准,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夯实基础。
二、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墩柱施工必须搭设脚手架和安全爬梯及作业*台,并在*台外侧设栏杆,加设安全网。脚手架立杆基础要满足承载力要求,严禁作业人员在墩柱模板或钢管上徒手攀爬。
三、起重吊装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起重前必须试吊,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塔吊的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规定要求,吊装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四、大风恶劣天气不准施工。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天气应停止吊装和高处作业。
五、作业人员个人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临边作业配置使用安全绳,禁止在吊装重物下面和危险区域穿行或停留,工具及小型部件应放在工具包内,禁止高处作业人员向下抛物。
六、支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不准施工。支架、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验算专家论证,基础必须按标准要求处理,并完善排水设施,支架、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材料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杆件设置、连接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剪刀撑,不得随意堆放材料及杂物,脚手架应与永久性设施有效联接,支架必须经过预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和支架每架高一层,必须经过技术、质检、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七、模板安装不满足安全要求不准施工。模板安装必须具有足够安全技术要求,螺栓、拉杆连接牢固可靠,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八、安装拆除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塔吊、大型支架等设施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与撤除,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有专人指挥,严禁上下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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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八不准
法律分析铁路施工八不准:1、未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铁路施工八不准,
2、未穿救生衣不准进入水上施工现场,
3、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穿高跟鞋、拖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赤脚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带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7、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8、外界公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铁路施工八不准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确保安全生产。
*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铁路现场防护员红线是什么
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铁路施工八不准,一律停止作业(运行)铁路施工八不准:
(一) 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 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 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 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 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 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 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 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 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十) 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 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铁路施工八不准: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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